为进一步加强民主治校、依法治校,增强教职员工对学院工作的监督,保障学院各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信息公开和民主治校,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重大决策、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以及按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应予公示公告的事项,均应公示公告。国家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除外。
第三条 公示公告事项均应按规定和程序进行研究后方可公示。
第四条 公示公告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由院办公室负责。不经登记,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张贴或发布。公示公告稿一式三份,一份主办部门留存,一份办公室存档,一份张贴在公告栏。
第五条 设立专门的公示场所和设施。公示公告应在专用公告栏张贴。适合或规定应同时向社会公示公告的,应同时在校园网站发布信息。
第六条 公示公告内容应符合规定,标题、事项、期限、意见反映渠道、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落款及印章等完整清晰。内容不完整的,不予登记发布。
第七条 公示公告稿一律采用A3纸张打印或扩印,标题为一号黑体字加粗,全文为二号仿宋体字加粗。
第八条 公示公告遵循如下流程:学院研究决定——主办部门起草文稿——分管领导审核批准——院办公室登记——主办部门张贴发布。
第九条 不按照规定公示公告的、未经登记擅自公示公告的、在公示期内损毁遮盖公示公告内容的,一经查实,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鲁旅职院发〔2015〕15号 2015年6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