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办理工作水平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政府印发的《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统一、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努力减少文件数量,压缩发文篇幅。
第三条 厅办公室是全厅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厅办公室文秘人员要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作风严谨,恪尽职守。厅机关其他处室、厅属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厅办公室,共同做好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类别
第四条 省教育厅公文类别主要有:
(一)厅文件。
(二)厅办公室文件。
(三)厅函件。
(四)厅办公室函件。
(五)厅机关处室函件。
(六)厅属事业单位函件。
第五条 厅文件用“山东省教育厅文件”套红文头,盖“山东省教育厅”印章,为厅一级行政公文。主要用于发布重要教育行政政策、措施、重大决定事项、通报事项、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事项批复和人事任免事项,向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报告、请示工作,转发教育部文件等。发文代字采用“鲁教×字”方式编制,如厅人事处2003年拟稿的第一个文件为“鲁教人字〔2003〕1号”。
第六条 厅办公室文件用“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文件”套红文头,盖“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印章,为厅二级公文。主要用于布置专项工作,通知有关事项,印发厅机关内部管理规定和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文件等。发文代字采用“鲁教×办字”方式编制,如“鲁教人办字〔2003〕1号”。
第七条 厅函件和厅办公室函件用“山东省教育厅”套红文头,分别盖“山东省教育厅”和“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印章。主要用于一般性或常规性工作的安排、通知,与有关部门、单位商洽事项,专项用于综合性会议通知和上级机关批办件、督查件、领导批示件的办理情况报告等。分别采用“鲁教×函”和“鲁教秘办函”编号,如“鲁教人函〔2003〕1号”。
第八条 厅机关处室函件用“山东省教育厅处室函件”函头,盖发函处室印章。主要用于与市教育局(含大企业教育处,下同)、高等学校相应科(处)室安排具体工作、联系具体事项,一般不发至市教育局和高等学校及其办公室。采用“鲁教×处函”编号,如 “鲁教人处函(2003)1号”,印在红色反线下居右。
第九条 厅属事业单位、设在我厅的省属非常设机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非常设机构)可视工作需要,印发一般性、事务性公文,此类公文不具备教育行政管理效力。可使用套红文头,如“山东省教育电视台”、“山东省招生委员会”、“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所”等,由各事业单位和非常设机构自行编号,自行管理。发文代字中不使用“字”或“发”,可分别编“鲁教电视”、“鲁招委”、“鲁教科所”等。
厅属事业单位和非常设机构发布教育行政政策或向省政府报告、请示工作,应当以厅名义行文,编厅文件文号。
第十条 厅文件、厅办公室文件和厅函件、厅办公室函件均由厅办公室负责统一制定发文代字,发文代字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公布的厅机构改革方案设计。因机构变更或处室调整等需要更改、增删、调整发文代字时,由厅办公室统一调整公布。
第三章 发文办理
第十一条 制发厅文件、厅办公室文件和厅函件、厅办公室函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
(一)承办处室(单位,下同)拟稿,处室负责人核稿。
(二)文稿内容涉及其他处室职能的,主办处室组织会签;
(三)厅办公室审核把关。
(三)厅领导签发。
(四)厅办公室复核。
(五)印制。
第十二条 公文拟稿人应认真拟稿,拟稿处室负责人应切实履行核稿人责任。公文拟稿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提出新的政策、规定要切实可行。
(二)主题鲜明,情况确实,各项规定、要求、结论符合客观实际。
(三)文稿层次分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流畅,言简意赅,字词规范,标点正确。
(四)文种使用正确,文字表述符合公文写作要求,行文关系和文稿格式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
(五)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表述应当写明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惯用语、缩写语中作为词素的数字使用汉字外,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八)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的概括公文内容,并写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律、法规、规章、类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处室负责人核稿后应签名并注明日期,以示负责。
第十三条 涉及其他处室职责范围的文稿,主办处室应主动与有关处室协商、会签,会签中遇有分歧意见时,有关处室要从大局出发,相互配合,协商一致;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有关处室应列明各自理据,报分管厅领导或厅长协调或审定,重大问题可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未协商一致和会签的公文拟稿,厅办公室不予受理。
属法规规章性公文或类规章性公文的文稿,应送厅法规处修正、会签。
第十四条 经处室负责人核签的文稿,送厅办公室进行文书处理和审核把关。厅办公室审核把关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公文拟稿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等。对于不符合办文格式和规范、结构散乱、要求不明确、措施不具体的文稿,厅办公室应退回拟稿处室修改或重拟。厅办公室审核把关时如对文稿内容作较大修改,应与拟稿处室沟通情况。
第十五条 厅文件和厅函件须经文书处理和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核并签字后,送分管厅领导或厅长签发。属于综合、全面、重大事项的,如事业发展计划和规划、重大政策制订颁发、人事任免、机构设置、重要外事活动、额度较大的财务分配与支出和主送省委、省政府、教育部的请示、报告等,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由厅长签发。属于某一方面工作的,由分管厅领导签发;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厅领导分管的工作,经有关厅领导审阅后,由拟稿处室的分管厅领导签发。
公文拟稿在会签和办公室审核把关过程中修改较大、文面不清的,应出清样后送厅领导签发,经修改的拟稿须附在清样之后,供领导审阅和存档。
厅领导一般不签发未经厅办公室审核把关的文稿。
第十六条 厅办公室文件和厅办公室函件须经文书处理后,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发,必要时可报分管厅领导或厅长审签。
第十七条 厅领导签发后的文稿,厅办公室要再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复核确认没有问题的,按规定编号付印。
第十八条 主送省委及其部委的文件、函件用纸采用16开型(184mm×260mm),其他文件、函件用纸均采用国家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
第十九条 我厅与外单位联合发文按本规则规定拟稿、核稿、审核把关、送厅领导签发后,由承办处室组织与有关单位的会签。
外单位与我厅会签文件,由厅办公室登记后,交有关处室审核,经厅办公室审核把关,送厅领导签发。
第二十条 代省委、省政府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草拟文电稿,按本规则规定拟稿、核稿、审核把关,由厅主要领导签字。需要与有关部门会签的,拟稿处室组织与有关部门会签,之后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单独发文的,送省委办公厅)按程序办理,不得径送省委、省政府领导签发。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我厅可分流某些厅文件和函件交处室负责管理。此类文件和函件实行单独编号,必要时使用专门文头。
第二十二条 公文由拟稿处室负责校对。已经签发的公文,处室和个人不得再行更改公文内容,如确有差错需要更改的,应送交厅办公室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处室要努力提高发文办理速度,以免延误工作。处室会签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简单事项应随收随签;厅办公室文书处理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紧急文件应急件急办。
第四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主送省教育厅的各类文电须经厅办公室统一签收、登记、审核并组织运转。
各处室不得直接接收、处理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主送我厅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 收到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上报的需要办理的文件,厅办公室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我厅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文件,经厅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批准,可以退回报送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经审核,对符合规定和要求的文件,厅办公室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或送厅领导批办。
属于综合、重大事项的文件,由厅办公室登记、审核后送厅长或分管厅领导批办,厅办公室按照厅领导批办意见运转。属一般工作事项的文件,由厅办公室登记、审核并提出拟办意见送厅领导审阅,厅领导作出批示的,按厅领导批示意见运转;厅领导圈阅的,视为同意厅办公室拟办意见并由厅办公室负责继续运转。
第二十七条 厅办公室应当认真阅读文件内容,严格按照厅领导分工和处室(单位,下同)职能划分提出拟办意见。
属于重要政策和重大事项的文件,应送厅长和分管厅领导审阅;属于某一方面工作的文件,送分管厅领导审阅。涉及两个以上(含,下同)处室职能的文件,厅办公室一般只送主办处室的分管厅领导审阅。
第二十八条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和厅属各单位报送的属于我厅常规性、程式化的审批事项的请示类文件,厅办公室登记、审核后批交有关处室处理或提出意见,待我厅发文批复时一并将有关单位的请示附上,送领导审阅审签。
第二十九条 主送我厅的各类函件,如教育部司局函件、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函件等,由厅办公室登记、审核后直接交相关处室办理。函件内容涉及重要事项的,承办处室要及时向分管厅领导汇报。
有关单位主送处室的信函、传真、资料,由厅办公室径交处室处理。
第三十条 承办处室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厅办公室要负责催办。需要两个以上处室办理的,主办处室要主动与会办处室协商并负责汇总、答复办理情况,会办处室应积极配合主办处室的工作。
对不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厅办公室并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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