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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旅游职业学院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5-22 浏览量:

山东旅游职业学院

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山东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鲁办发【201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及下属各单位。

第三条 学院召开会议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将会议费纳入预算,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并单独列示,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 会议分类与会议审批

第四条 学院会议为三类会议,指学院召开的综合性工作会议。

第五条 建立会议审批制度。

建立内部会议审批制度,从严从紧控制三类会议。对确需召开的会议,应当经学院领导办公会议或者主要领导批准。

第六条 大力压缩会议会期,会议不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超过1天。

第七条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压减参会人员,不请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单位和人员参会。

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第八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应当控制规模,限制时间,节约费用支出。

第九条 会议地点应选择学院内部场所。确需外出的,应选择党政机关定点饭店召开。各项费用按协议价格执行。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与报销支付

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第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三类会议

210

110

80

40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当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二条 会议费实行一会一结算,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对发生的会议费的真实性负责。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名单、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会议住宿用房标准,以标准间为主;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和数量,不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场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第十五条 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严禁套取会议资金;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等费用。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与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承办会议的部门(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学院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学院应当在部门决算中如实反映上年度会议费支出,并编制会议年度报告将上年度会议预算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学院纪委、审计等部门对各部门(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情况;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情况;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情况;

(四)会议会期、规模、定点召开情况;

(五)是否存在会议费转嫁、摊派情况;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的,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办公室会同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