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集资典型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进行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还本付息的形式以货币形式为主,也有实物、股权等其他形式。
3、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5、集资初期往往积极兑现承诺,骗取信任,以吸引更多的人加入,使集资规模呈几何级放大,集资资金被集资策划组织者大肆挥霍。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大致可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的常见欺诈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惨重的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4、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四、非法集资的识别方法
1、看集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是否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高额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2、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要进行冷静分析,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
3、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对待。
五、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标语口号
1、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2、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3、天上不回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4、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5、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6、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7、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
8、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
9、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贷款、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广告陷阱,谨防上当受骗
10、打击非法集资,共创社会和谐
11、打击非法集资,维护群众利益
12、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13、参与非法集资,自己承担损失
14、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担
15、警惕以私募股权投资等名义、提供所谓高额回报的非法集资陷阱
16、警惕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六、典型案例
浙江丽水杜益敏非法集资诈骗案
杜益敏,1965年7月2日出生于上海市,2005年成立浙江溢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董事长。到案发时,人们也不明白,怎么会有这么多的人乐意把钱交给杜益敏,更让人难以想象的是,只要一张收据,债主们就会将成百上千万元的资金交给这个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女人。
在当地人的印象中,杜益敏虽然穿着时髦,但相貌并无过人之处。在当地习惯称呼杜益敏为“小姑娘”,是因为她的母亲是上海人,而上海人喜欢称呼女孩子为“小姑娘”,丽水人也就称她“小姑娘”。当年缙云县百货公司改制,她参加投标以6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百货公司仓库,同时还投资去做化妆品生意,又亏了50万元,只好向他人借了90万元,当时都是以月利率2%向别人借的。之后,因为经营的阿强美容美体中心的生意不是很好,收入根本不够支付所借款的利息,杜只能向其他的人以更高的利息、借更多的钱去归还借款和利息,杜益敏记得当时部分借来的钱都是3%的月利息。
尽管美容院的生意不是很好,但凭借这个美容院,杜结识了地方实权人物一位姓杨的局长,与杨夫人私交甚好,甚至杨的小孩生病,杜益敏都亲往照料,通过杨夫人,杜益敏进入了“官太太们”的圈子,不少丽水人都知道杜益敏和一些地方领导关系非同一般。”在丽水这个地处浙南的山城,杜益敏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成功者的形象:从电视上看到一位小女孩的感人故事,杜捐款1万元。她资助过贫困大学生,还是丽水市莲都区的“爱心大使”。“一开始,杜益敏的民间融资只是谨慎地在一个狭小的核心圈里进行。”杜益敏身边的好友介绍,这个圈子基本由当地公务员和银行人员组成。后来,随着投资面的扩大,融资范围逐渐扩展到外围朋友,很多与她素不相识但慕名而来的投资人千方百计地挤了进来。人们毫不怀疑她的偿还能力,在不少追随者的眼里,杜益敏甚至是带领他们“共同富裕”的能人。并不新鲜的谎言让成百上千的人上当。在民间资金丰沛的浙江,杜益敏又一次铸就了民间集资传奇。在法院判决书上,受害人的名单密密麻麻,可悲的是,直到“小姑娘”被抓,不少受害者甚至连她的面都没见过。
“小姑娘”高息“融资”之初,就将目光瞄准了部分当地公务员与官员,他们的加入,也使更多的人相信“小姑娘”有“关系”,从而疯狂地投入资金。举报杜益敏的李某曾给她借款280万,作为丽水某银行信贷科科长,他还介绍了银行的一些资金充裕的客户借钱给杜益敏。2006年6月开始,这些客户不断向李某抱怨,说杜益敏不还钱,李某开始为自己的钱担起心来。2006年7月24日下午4点,李某向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报了案。随后警方成立专案组,并发出公告,要求集资者前来登记借款数目。丽水公安局的一份材料显示,杜益敏集资额达2.14亿,分别来自于38个上百万的大户,129个散户。
经查明,2003年至2006年7月份,杜益敏以从事房地产开发、做化妆品生意、投资矿山等高效益投资需要大量资金为幌子,期间还伪造了富阳花园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协议书及收据、银行电汇凭证、公章等,以月息1.8%至10%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用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本息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缙云县等地,先后向杨某等67户集资,并通过他们向更多的人集资。期间,杜益敏还在丽水市莲都区成立公司,以个人名义,公司担保,设点向社会公众集资,共计非法集资人民币7亿余元。集资所得除归还部分集资款本息外,用于购买房产、汽车、挥霍等,至案发尚有1.2亿余元未归还。
法院认为,杜益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7亿余元,至案发尚有1.2亿余元未归还,破坏和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民财产的所有权,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人民的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杜益敏死刑。
吉林新同舟公司非法集资案
吉林市“新同舟”公司涉嫌非法集资2.24亿元大案,公安机关抓获27名犯罪嫌疑人。此案受骗群众涉及吉林、辽宁和安徽3个省共5500多人。
有群众举报吉林市“新同舟”公司涉嫌巨额非法集资。经警方侦查发现,“新同舟”公司旗下共有3家公司,分别是吉林市新同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远东旅游船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和吉林市新同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都是杨皓翔。案发后,杨皓翔看着公司账面上仅有的几百万元,欠“股民”的集资款已逾1亿多元,意识到公司不可避免“崩盘”的结果,为了自身安全,来到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投案自首。
杨皓翔,家住吉林市,1999年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2年12月提前释放。出狱后杨皓翔认识了刘某,2003年10月刘某将新同舟工贸公司转让给杨皓翔。随后杨皓翔与俄罗斯远东造船公司各出资56万元,在吉林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了吉林市远东旅游船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此为合法公司)。2004年1月杨皓翔背着俄罗斯投资方,偷偷搞起了非法集资。同年6月,杨又以虚假验资的手段,成立了吉林市新同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由罗洪芬出任总经理。杨皓翔伙同罗洪芬等人以"增资扩股"为名,以月息6%-10%的高额利息作"诱饵",将"新同舟"划分为本地和外地两个吸储市场共计11个部,先后在长春、吉林(市)、延吉,沈阳、大连、鞍山、辽阳市以及安徽省大规模非法集资。在"新同舟"案发之前,吉林纳士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简称"纳士塔"),从2003年8月中旬至2004年3月,也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在吉林、长春、延吉等地非法集资1.23亿元,受骗群众4887人。
"新同舟"非法集资案,采取了制造假象、夸大宣传的手段。"新同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初,号称注册资金1000万元,实际注册资金只有77万元,杨皓翔伪造了银行存款923万元的单据,以虚报注册资本为手段成立公司后,没有进行任何经营活动,而与俄方合资成立的远东旅游船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至今共生产制造各类成品船298艘,卖出102艘,回款60万元,属于赔钱经营。杨浩翔以远东造船公司名义,宣称建船厂二期工程比一期工程利润更可观,生产船只全部由俄方包销,这赢得了许多人信任,使集资额迅速达到1.5亿元。杨浩翔后期又声称与台湾合作开发江湾桥上游的水上娱乐项目,但实际该项目未取得任何政府部门的批准。为使集资群众相信水上娱乐项目是真实的,杨浩翔用集资款中200万元买来浮筒堆放在造船厂的院内,用以显示其先前曾宣传的台商投资已到位,骗取更多群众的信任并参与投资。
北京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非法集资案
沈太福创办北京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里,筹集了10多亿元的社会资金,波及全国17个城市的10万多人,一时形成了一股骤然刮起的“长城旋风”。
沈太福,吉林省四平市人,原在吉林省某水库工程局工作。6年前,在“公司热”的浪潮中,他成立了长春长城科技集团公司。但是经营不善,难以在长春再混下去。两年后,他便闯入北京城,找了几个人,凑出30万元资金,注册了集体性质的长城机电技术开发公司(即长城公司的前身),开始了新的冒险生涯。
沈太福用公司的钱低价购买了一名工程师的电机发明专利,并将公司的专利权记到了他和妻子的名下,此后便打出 “机电开发”的旗号,在海南、长春成立两家公司,鼓捣起各种社会上认为可以赚钱的买卖。也许是因为他并不真正善于做生意,也可能由于他过于挥霍,沈太福不但没有发起财,反而亏空日甚一日,债台高筑。处于躲债之中的沈太福来到他的海南公司,找到一些人,寻求和策划发财捷径,想出一个“高招”:以发展节能电机为名,以高利息为诱饵,以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的形式,向社会广泛集资。沈太福说:“只要我能马上拿到钱,那就大胆地干个够。利息可以出到24% !”
他以投资款可以随存随取引诱投资者,等于是银行的活期存款,却比银行活期利率高出10倍以上。非法集资活动之初并不顺利,如此之高的利息令人难以置信,上门签订合同者寥寥无几。沈太福便想到了海口的歌舞厅,来这里的大多是有钱的人,要是他们成为投资者,必然是财源滚滚。于是他领着公司人员出入各卡拉OK歌厅和舞厅,向“伴舞小姐”许诺:“谁拉来投资者,就给她2%的好处费!”这一招非常奏效,为了得到这2%的回扣,众多的人在四处奔走,前来签订合同的投资者络绎不绝,创下了20天时间集资2000万的“奇迹”。从此一发而不可收。 “长城债券”炙手可热,为众多投资者所青睐,酿成了波及全国的“长城集资”怪潮。一时间,长城公司设在全国各地的“技术开发合同”办事处人满为患。许多人奔走相告,有的从银行取出存款,有的到处借钱,托关系、找熟人,一心想成为长城公司的投资者。就这样,在短短的几个月时间里,沈太福就筹得资金10多亿元,闹得社会上沸沸扬扬。
这些纷至沓来的投资者哪里想到这是一种黑市交易,得不到法律保护,多少人陷入了骗局,多少年的积蓄面临着化为泡影,24%的年息,纯属“天方夜谭”。他们与沈太福和长城公司签订的所谓“技术开发合同”,只不过是用来蒙骗人的招牌,在沈太福的眼中如同废纸,所谓电机开发完全是骗人的幌子。
沈太福拿10多亿集资款用于挥霍和侵吞。为了使自己制造的“气球”越吹越大,骗取更多的资金,沈太福先后在全国设立了20多个分公司和100多个分支机构,其中90%的机构是用集资款开办的。几乎每个分支机构都花费了几十万、上百万元资金,购买高级轿车、住房等。他们在某省共集资6000多万元,而分公司的开办费和其它费用就高达2000多万元。摇身一变为“亿万富翁”的沈太福显示着他“当代企业家”的“风采”,衣食住行用都非常风光、气派。他出门代步,乘的是高档的奔驰轿车;吃饭多是高档饭店,他在明珠海鲜酒楼请客,一顿饭就吃掉2万多元;他长期在北京包租了6套高级宾馆房间,为自己和朋友所用;他频频出入于歌厅、舞厅、游乐厅,花天酒地,灯红酒绿,为搏歌女一笑,他曾一掷万金;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安全,他不仅为自己雇用了保镖,还专门请两名保镖用专车接送儿子上学等等。沈太福说:“我在公司中提的款很多,无所谓账不账的。因为全国各地的公司实际上都是我的公司,无论哪个公司的款项,都是我自己的钱!”
投资者的资金大笔大笔地被蚕食,钱款一天天地在减少,沈太福在想“金蝉脱壳”之计。他的办法是争取让投资款变成公司的股票。这样即使公司破产倒闭,骗局败露,作为股民的投资者只能自担风险,他就不必面对向他讨债的人。为了达到这一不可告人的目的,沈太福先后指使有关人员开出2亿元的假发票,频繁地向某市分公司调拨资金,制造某分公司经营效益好的假象,并在没有一分钱销售额,没做一笔电机生意的情况下,向税务部门“主动”交纳了1100多万元的税金,以证明自己强大的经营实力,欺骗投资者和有关管理部门,以争取公司的股票早日上市。沈太福在全国设立了20多个分公司和100多个分支机构,雇用职员3000多人,其中主要的业务就是登广告、炒新闻、集资,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共集资10多亿元人民币,投资者达10万人。
就在沈太福紧锣密鼓地实施自己的骗术之时,有关部门逐渐察觉,针对他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很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一系列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了《关于北京长城机电产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乱集资问题的通报》,指出长城公司“实际上是变相发行债券,且发行额大大超过其自有资产净值,担保形同虚设,所筹集资金用途不明,投资风险大,投资者利益难以保障”,要求“限期清退所筹集资金”。与此同时,为了避免有更多的人投资、受骗,也是为了保护已投资者的利益,防止长城公司转移资金,有关部门冻结了长城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银行账户。
对此,沈太福置若罔闻,非但不执行,反而到处散布流言,欺骗纷纷要求清退集资款的群众,并向法院起诉,状告中国人民银行,索赔1亿元,沈太福连续举行中外记者招待会,声称因政府干涉,公司难于经营,要向国外拍卖。他还宣布,将投资者的年利息由24%提高到闻所未闻的48%……
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检查组,对长城公司及其所属的100多个分支机构实施全面检查。两个多月艰苦而又复杂的调查,取得了明显的进展和突破,沈太福及其长城公司非法集资、侵吞集资款的重大诈骗事实基本上查清。作为罪魁祸首的沈太福被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构成了贪污罪、行贿罪,两罪并罚,判决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