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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旅游职业学院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07-03

山东旅游职业学院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充分发挥工会为教职工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 号)和山东省总工会新印发的《山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修改为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充分发挥工会为教职工服务的作用,根据山东省总工会印发的《山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鲁会办[2018]70号)和(鲁会办[2019]56号)文件要求,修订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工会。

第三条  学院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中华全国总工会、山东省总工会和学院有关规定,遵守财务纪律。

()经费独立原则。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服务职工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 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开展教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勤俭节约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工会经费收入范围主要包括:

()会员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 5‰向所在工会缴纳的会费。

会员会费按半年度缴纳。根据学院现行工资结构,会员会费每月按会员基本工资5‰ 收取;工资尾数不足 10 元的部分不计缴会费,按照四舍五入的计算方法取整数到元。

()学院行政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付的经费。

()上级工会补助收入。

   ()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院行政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工会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其他收入。指工会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接受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五条  学院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条  学院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等。

第七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学院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会员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 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给予物质奖励的每人不超过300元,奖励人数不超过参训人数的15%。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增加: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团体奖励人均不得超过200元,个人奖励最高不得超过300元;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纪念品价值人均不超过100元。

工会开展文体比赛活动的,因比赛活动的特殊需要,可安排工作餐,正餐每人每餐标准不得超过40元。

参加学院及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根据比赛项目统一购买的服装,每人每年不超过800元。

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活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春游秋游确有需要,可安排工作餐、开支门票、交通费等,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其中正餐每人每餐标准不得超过40元。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活动支出,用于订阅工会报刊、杂志费等其他方面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工会逢年过节(法定节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全年人均不超过1600(修改为:2000元),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方式发放,但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等代金券。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婚时,给予不超过600元的慰问金(修改为:慰问品);女工会会员生育时,慰问品不超过100元(修改为:600元)。工会会员因病住院,慰问品不超过300元(修改为:给予不超过600元的慰问金),同一职工年度内多次住院,全年慰问不超过2次;工会会员去世时,给予慰问金不超过1000元(修改为:2000元),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给予慰问金不超过500元(修改为:1000元);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发放不超过2000元的纪念品。

  (五)其他支出。用于经学院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方面的其他用于职工活动的支出,用于参照省内高校标准需向上级工会组织上解的工会会费。

   学院工会经学院批准可每年评选表彰一次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每人奖金(或奖品)不超过500元,表彰总人数不得超过单位会员总数的15%。

第八条 维权支出主要用于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遭遇重大灾难时(如车祸、火灾、自然灾害、未成年子女发生重大疾病等),工会视情给予不超过1000元慰问金。工会会员家庭发生特殊困难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工会研究,学院领导同意,给予必要的困难救助,标准掌握在2000元以内;节日送温暖走访慰问,标准掌握在300元以内。

第九条 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二) 会议费。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 准。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组织建设、 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 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 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出。

(四)其他支出。其他用于工会业务的支出。

第十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一条  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二条  基层工会对个人发放奖励、补助、慰问金、帮扶救助款、慰问品、奖品、纪念品、蛋糕券、入场券等时,应完善审批手续,实名制发放。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 工会主席对工会经费的使用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 工会应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 工会在申请行政补助经费时,要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有关审批材料分别由给予补助的单位存档;经费使用要符合学财务规定和本《办法》,严格按照学财务规定报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 工会经费收入和支出要建立专门规范的会计帐簿,保存完备的票据,每年建档立卷;收支情况要向会员大会(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 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 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 涉及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 学院工会参照《山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通知精神,修订了符合学院工会工作实际的本办法

十条 本办法自 202191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学院工会、财务处共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