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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旅游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师生与社会各界依法获取学院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院信息,是指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或者获取的,涉及学院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院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信息公开工作。书记、院长任组长,副院级领导和党委委员为副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负责处理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为主任,组织人事处、财务审计处、国际交流中心、计算机网络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山东省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推进、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二)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确定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程序等,审议信息公开项目、内容;
(四)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学习,提升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的具体职责为:
(一)具体承办学院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学院公开的信息;
(三)组织编制学院的信息公开指南、学院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与学院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学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组织本部门人员按要求和分工公开相关信息,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责,各部门应指定专人担任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院信息公开应当遵循《高等学院信息公开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所确定的原则,且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社会稳定与学院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六条 学院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部门应在产生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学院基本信息;
(二)招生考试信息;
(三)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四)人事师资信息;
(五)教学质量信息 ;
(六)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七)学风建设信息;
(八)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领导小组决定公开的其他信息。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组织编制《山东旅游职业学院信息公开清单》(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清单》),细化本条规定的信息的范围,并根据需要及时建议更新。各有关部门负责涉及本部门事项的信息公开。
第八条 学院师生和社会公众(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学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学院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领导小组认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条 学院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
第十一条 学院通过学院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学院教职员工和在校学生及其他主体知晓的方式公开学院信息。并可根据需要,在学院固定场所设置信息公告栏、资料索取点、公共查阅点等场所、设施,公开学院信息。
学院重大事项的信息公开,经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后,可通过召集新闻发布会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属于学院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除本试行办法中学院主动公开的信息外,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还可以根据自身科研、学习等特殊需要,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学院信息。
第十四条 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将于每年10月31日之前,公布上年度学院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院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二)学院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三)因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诉讼的情况;
(四)学院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各部门应在每年9月底前将本部门上学年度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和本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按要求报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院违反本办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山东旅游职业学院信息公开事项清单
2.山东旅游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
3.山东旅游职业学院信息公开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