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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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财政厅《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落实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在对前期制度实施效果调研的基础上,对我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进行总结,并对相关条款加以重申和强调。现通知如下:
一、审批程序
凡是公务出差,出差前必须按规定进行申请、审批管理。经部门负责人、院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出行。凡未经审批或未按规定流程审批的,不予补签,不予报销出差费用。
二、交通工具选择
文件中明确规定“高铁沿线目的地,一般应选择高铁出行;旅途时间在5个小时以上的,可以选择乘坐飞机出行”,凡乘坐飞机出行的,应购买公务机票,否则不予报销;同时,公务出差不得选择驾驶私家车出行,不报销私人燃油费、路桥费。
三、行程管理
经审批出行的,应严格按审批的期限、路线执行公务,不得超出审批范围。凡超出审批范围的,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