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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章程解释程序
章程是高等学校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为科学、规范、严格、顺利地执行学校章程,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确保学校事业发展,依据章程实施有关规定,特制定学校章程解释程序。
第一条 章程解释是指在章程实施过程中,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章程文本语义不清或有歧义、异议的内容所做的分析、说明活动。
第二条 学校章程的解释权归中共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委员会。章程解释的受理工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 发起《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章程》解释申请的主体是学校的内设管理部门、师生员工及利益相关者。
第四条 需要章程解释的内容包括:
1.发起章程解释的主体对章程文本表述的理解产生歧义;
2.教育行政部门已受理的有关本校的涉及章程执行出现的申诉或行政复议请求,需要依据章程的表述作说明及判断;
3.司法部门受理的起诉学校的行政申诉案件,在陈述、答辩中涉及的章程条款;
4.其他需要作出章程解释的内容。
第五条 申请
发起章程解释的主体,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章程解释申请。申请需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的目的和内容;
2.发生疑义的性质、经过、分歧所在涉及《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章程》的条文;
3.申请解释的理由及申请人对发生争议焦点所持的立场、见解。
第六条 受理
学院办公室在收到解释申请后5个法定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请学校章程建设工作小组审查,是否接受解释申请。
第七条 审查
学校章程建设工作小组在接到章程解释申请后,推选3名成员对章程解释申请进行审查,并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第八条 答复
1.经审查后,认为不需要作进一步解释的,及时告知申请组织、个人并说明理由。
2.经审查后,认为有必要作进一步解释的,且在学校职权范围内能够解释的,由党政办公室会商相关部门后给予答复;其中涉及重大事项的,报学校党委会同意后作出解释。
第九条 形成文稿
学院办公室负责将经学校章程建设工作小组表决通过的章程解释草案表决稿并附具解释理由报请学校党委会批准,形成章程解释文件最终稿。
第十条 公示
章程解释文件最终稿通过之日起,5个法定工作日内在校园网主页发布公告,并由办公室负责通知章程解释申请组织、个人。
第十一条 经公告后的《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章程》解释文本,具有与《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章程》同样的法律效力。解释文本由学院办公室留存,并作为修订《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章程》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