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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旅游职业学院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校,进一步加强学校规范性文件管理,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和定期清理机制,优化学校规章制度体系,提高内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党内法规,依据《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以学校名义,按照一定程序制(修)定并公布的,涉及学校办学、管理,对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及师生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章程”“规定” “办法”“通告” “通知”“细则”“规则”“规程”等;对某一项具体工作、问题提出带有约束性的措施,或者为贯彻执行上级某一项决定、制度、要求而提出具体的举措,可称“意见”“决定”名称,但不得使用“法”“条例”“规章”等名称。属暂时使用的,可在名称上加“暂行”“试行”。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党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实施”两字。
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逻辑结构严密,表述简洁准确,语言文字规范。
第四条 以学校名义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定、解释、修改、废止、备案和清理等,适用本办法。以下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1.学校向上级部门的请示、报告、突发性事件处置方案等;规划类文件、计划类文件等;
2.对具体事项作出的通报、处理决定、一般性工作通知;
3.机构编制、工作要点、会议纪要、表彰奖励、人事任免等文件。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解释、修改和废止应当遵循合法、民主、科学、规范、必要、可行的原则,并保障师生有序参与。
1.合法性原则。规范性文件应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章程》,并经过规范的程序审议制定。
2.民主性原则。规范性文件管理应以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应通过必要的途径广泛征求意见,集思广益。
3.科学性原则。规范性文件应符合学校的实际需求和未来发展需要;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得互相矛盾;对同一事项的管理主体、管理程序,同一行为的评价标准,同类行为的认定或处理办法应当一致。
4.规范性原则。规范性文件应结构严谨、逻辑清晰,一般用条款式表达;内容应明确、具体,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用语应准确、精炼,文字和标点符号使用正确、规范。
5.精简性原则。对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地方性政府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得制定内容重复的规范性文件;对内容相近的管理事项,应统筹合并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制定无实质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学院办公室是学校规范性文件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学校规范性文件的统筹规划、合法性审查、公布、清理、汇编等工作。各职能部处是职责范围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的主体责任部门,承担相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解释、修改、废止、备案和清理等工作。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合法性审查;审定与发布;解释、修改与废止(失效);备案、清理与汇编等。
第二章 立项
第八条 建立学院规范性文件年度立项制度。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和实际需要在每年年初提出规范性文件立项申请,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汇总,报学院党委会或者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制定学校规范性文件年度立项清单。立项申请包括规范性文件名称、制定的必要性、依据、拟确定的主要制度、进度安排等。
如因上级要求、学院发展迫切需要、时间紧急等特殊原因,也可适时提出立项申请。对于职能部门没有提出申请,但学院党委会议研究认为确有必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直接批准立项,列入年度立项清单,指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九条 学院办公室于每年年初汇总当年度学校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及废止的工作计划,按文件性质分别经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未列入年度计划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必要制定、修改及废止的,或已列入年度计划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必要变更的规范性文件,职能部处应经本部门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向学院办公室报送立项增补说明或变更说明,经党委会或者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章 起草
第十条 各职能部处按照立项计划启动规范性文件起草程序。起草时,应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涉及学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职能部处的,可以联合起草规范性文件,但需要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
第十一条 起草部门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并对规范性文件涉及的管理领域现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设定的主要政策、措施或者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其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内容进行充分调研和评估论证。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时,起草部门应当同步准备相应的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主要目的、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汇总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重大分歧意见协调结果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涉及到教职工权利和义务的,应当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涉及到学生权利和义务的,应当听取学生代表的意见。
起草部门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或者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
第十四条 起草部门应将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和其他相关材料(主要包括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以及其他规范制度,汇总的意见,调研报告及有关背景资料等)。报送办公室进行审查。报送审查的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起草单位共同起草的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四章 合法性审查
学院办公室从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文字等对送审稿进行统一审查。审查时,可就有关问题组织调查研究,进一步征求、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五条 学院办公室应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有关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和文本内容等进行初步审查。根据需要,可由法律顾问进行审读。
第十六条 学院办公室对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遵循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以及其他上位规范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
(二)是否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学校办学实际;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是否充分,基本条件是否成熟;主要制度有无明显缺陷;
(三)是否符合学校《章程》精神;
(四)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施行后的可能后果和影响;
(五)是否超越起草单位规定的授权范围;
(六)是否征求有关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并对意见加以说明;起草单位与有关部门对送审稿的主要内容如有较大争议,是否进行充分协商;
(七)是否与学校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八)送审稿结构是否完整,条文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操作性是否完备;
(九)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是否按本办法的规定报送;
(十)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如不符合规范,可以退回起草单位,要求起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研究、起草。
第十七条 学院办公室应当就审查意见及时向起草部门反馈。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完善。
第十八条 通过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拟定正式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情况等),由起草部门和办公室负责人共同签署,并由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提请报学校党委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交审议。
第五章 审定与发布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部门提交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定。符合《中共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委员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中“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的,依据办法规定的决策形式和程序进行审定。会议研究时,由起草部门负责对草案作会议汇报并提供书面说明。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审议稿经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原则通过的,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审议决定进行修改;审议未通过、需要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当在修改后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再次提交相关会议进行审定。
第二十二条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会议研究决定意见,形成正式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启动发文程序。
第二十三条 学院办公室应按照有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党务、院务公开以及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以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将规范性文件予以发布。
在学校网站上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保密内容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确定印发和发布范围。
第二十五条 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溯及力。此前无规定的,可参照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六章 解释、修订与废止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解释。必要时,有以下情形的,由学院党委会议负责解释:(一)规范性文件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范性文件依据的;(三)其他需要由学院党委会议负责解释的情况。具体解释应报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公布,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订:
(一)原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不一致的;基于政策或者事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二)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或者废止而应当作相应修订的;
(三)规范性文件的主管部门或者执行部门发生变更等情况,使原规范性文件难以实施的;
(四)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更,不需要继续施行的;
(二)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其他规范性文件已经废止或者修订的;
(三)同一事项已由新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发布施行的;
(四)其他需要废止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可根据具体情况定为“暂行”或“试行”。暂行或试行的文件应在两年内总结实施情况,决定继续全面实施的,取消“暂行”或“试行”;决定修改后继续实施的,应修改完善后按照有关要求提请审议;决定停止执行的,应及时废止。
第七章 备案、清理与汇编
第三十条 起草部门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办公室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签字版规范性文件立项申请;
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1份;
签字版规范性文件草案、草案说明各1份;
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机制,遵循定期全面清理与即时专项清理相结合的原则。。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根据文件时效、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进行即时清理,报办公室按相关程序办理;办公室原则上每5年组织1次全面清理,由起草单位予以落实。
第三十二条 学院办公室档案室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予以登记并归档留存备案,并每年进行整理全院规范性文件的汇编。起草部门和有关部门应留存,方便查询。对学校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及时作出调整并向师生公布。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或协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问责:
(一)起草或协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实际履行审核职责或审核不严的;
(二)应当广泛征求意见而未征求或对所征求意见中反映强烈的内容未及时调整和上报说明的;
(三)不配合审查工作的;
(四)未及时清理规范性文件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