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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21-06-01 点击:

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是指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与学校内外科技、文化服务等劳动,培养实践能力,并获得合理的报酬,以补充在校学习生活费用的各类活动。为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指导,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各部门组织学生勤工助学要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同时帮助学生解决经济困难为宗旨。勤工助学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一、要把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作为培养学生的重要途径,重在引导学生通过参与学校工作和社会实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劳动观、培养创新精神和提高实践能力。

二、要把组织学生勤工助学和贫困生资助工作结合起来,通过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和优惠报酬,支持和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三、要把组织学生勤工助学与培养和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结合起来,通过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政策支持,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

四、在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要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并以不影响学生学业为前提,不能安排学生参与有害身心健康的工作。

第二条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人事处和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和管理,人事处和学生工作处负责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指导开展和协调全院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三、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四、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七、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三条  组织与管理

一、校内勤工助学

(一)学校部门勤工助学

 1. 设岗原则:

1)学校应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学校部门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2)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2.岗位类型:

学校部门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二)校内合作单位勤工助学

由校内合作单位相对应主管部门指导学生与校内合作单位签订协议、监督实施,并将签订协议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校外勤工助学

(一)学生工作处和各系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二)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工作处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 酬金标准及支付

一、校内勤工助学

(一)学校部门勤工助学

1.学校部门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计算,原则上不低于学校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2.学校部门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12元人民币。

(二)校内合作单位勤工助学薪酬应不低于学校部门勤工助学标准。

二、校外勤工助学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三、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工作处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五条 法律责任

一、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工作处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二、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  实施步骤

一、适用对象

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

二、申请条件

(一)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考虑。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三、申报办法

(一)岗位申报

各部门根据需要向人事处申请,人事处将岗位审批通过情况转发学生工作处;校内合作单位相关需求向其主管部门申请。

(二)学生个人申报

1. 由学生个人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

2. 由辅导员负责推荐,并签署意见。

3. 系主管领导审核后签署意见,再交学生工作处审批。

4. 学生工作处审批后,统一协调安排岗位。

四、限定条件

(一) 勤工助学学生上岗后,无特殊情况要利用课余时间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否则视情况减发勤工助学金或取消其资格。

(二)勤工助学金主要用于个人必要的生活与学习支出,不允许铺张浪费,否则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三)勤工助学期间因为违纪而受处分者,终止其勤工助学工作。

(四) 学校内、外各单位(部门)要求的工作强度应不影响勤工助学者正常的学习任务。

(五)未经学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名张贴广告招聘学生,进行各项经营性活动。

(六)各用人单位(部门)聘用学生必须统一由学生工作处发布招聘通知,经用人单位(部门)面试合格后录用。在录用安排岗位时,应优先录用经济困难的学生。

(七)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应不定期的对录用单位(部门)勤工助学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八)不允许学生在正常学习期间个人擅自到社会上从事兼职工作或在学校内进行经商活动,否则,一旦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其责任自负,期间如违反校规校纪,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五、勤工助学金发放办法

(一)校内勤工助学

1.学校部门勤工助学

1)金额每月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为次月10日。

2)有关用人部门审定工作量,填写勤工助学考核表和勤工助学金发放表,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汇总,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送至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2.校内合作单位勤工助学

由校内合作单位按照协议规定发放,由校内合作相对应单位主管部门汇总发放情况,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的发放情况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校外勤工助学

各单位根据双方签定的用人协议,按次或月结算金额。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和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法》(鲁旅职院发〔2018〕号)中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自动废止。

                               山东旅游职业学院

                                202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