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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2022-09-24 点击:

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从严治校的精神,严肃校纪校规,加强学生管理,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旅游事业合格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修订后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籍的在校学生,均适用本办法。旁听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院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实习单位的处分,同样也适应 本条例。

第四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依据有关法规和学生管理制度,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处分之一: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一学期累计两次受通报批评者,列为警告处分。学生违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公私财产损害的,除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由相关部门和人员根据实际损害情况具体确定。

第六条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材料和解除处分决定均完整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条 对学生违纪的处理,由所在系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书面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学生工作处报分管院长审批;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ꎮ。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报省教育厅。

第八条 在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对执意不离校者报请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 对违纪的学生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决定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并告知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 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由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规定详见«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出现违纪行为后,首先由所在系组织相关人员调查,对违纪学生批评教育,并要求学生写出事情经过和自我认识。违纪情节达到纪律处分条款者,经所在系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分审批表»。考场违纪、作弊等违纪处分,报院教务处审核,经院领导审批后,送院学生处备案;其余违纪处分报学生处审核或备案。学生在实习期间出现违纪行为,由教务处负责调查,并根据有关规定拟定处分决定,经院领导审批后,送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章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及其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六条 学生参与非法活动的处理

(一)策划组织或参与各种非法集会,游行和示威者,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私自结社,出版、散发各种形式的非法刊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张贴煽动性的大、小字报或者散发非法传单、制造谣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受到司法部门处罚的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违反国家法规,如:参与非法传销,传播黄色、淫秽书刊或者音像制品,吸食毒品的等,情节较轻不够治安处罚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偷盗钱物的处理

(一)作案在300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多次作案(二次或二次以上) 或一次作案总价值在3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结伙作案,给予为首者重一级处分;

(四)经公安、保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但不够治安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侮辱、诽谤、陷害、诬告、恶意威胁他人、勒索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根据损坏程度、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给予下列之一处分:

(一)参与打架或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至轻伤者、打群架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人至重伤者;打群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其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医药费等有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学生旷课处理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早晚自修等无故缺席,请假未获准或请假逾期未获准续假均作旷课处理。上课一天以8学时计算,特殊情况可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实习一天以6学时计;迟到、早退三次以1学时计。一学期累计达以下学时者:

(一)旷课16学时以上(含16学时),24学时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旷课25学时以上(含25学时),60学时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旷课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或连续两周旷课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也可视情况以按放弃学籍,做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考场纪律均按«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关于严格考风考纪、加强考试工作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学院治安管理规定,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公寓守则»及其他公寓管理制度的,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夜不归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 酗酒肇事者,根据肇事情节,参照相关条目从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帮助他人作伪证,欺瞒公安部门或老师,阻碍调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返学院规定、纪律的行为,如确需处分的(屡教不改者),可根据其行为事实做出相应的处分决定(警告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受纪律处分者,附加下列处理:

(一)取消各类评优、奖学金评定、学生入党等资格。

(二)若担任学生干部职务,从处分之日起撤销其所任职务。

(三)认定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评议工作时重点复核。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处分的解除必须经过一定的察看期限。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为6到12个月(具体期限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学生学习阶段确定),自处分宣布之日算起。察看期满后,表现良好者,可以解除处分;在察看期间有立功表现,也可提前解除;在察看期间,再次违纪且达到纪律处分者,在原处分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