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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和依法行政与管理的原则,切实维护学院和学生合法权益,推动和谐校园建设,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籍大专学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院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本着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学院遵循公正、公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的组织
第五条 学院成立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申诉委下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申诉办),挂靠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处理申诉委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申诉委成员由院领导、宣传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系等单位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其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
第七条 申诉委主任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 教师代表2人,学生代表每个系各1人,任期一般为两年。教师代表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且不能同时兼任行政职务。每次出席申诉委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申诉委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 申诉委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召开申诉委会议;
(三)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申诉的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下列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可向申诉办提出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
(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学生在申诉时限内未提出申诉,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诉权,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办递交申诉书,并附学院处理、处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同时可以提交相关证据ꎮ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专业班级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事由和理由;
(三)申诉要求;
(四)联系方式;
(五)申诉人签名;
(六)申诉日期。
第十一条 申诉办接到学生申诉书后,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要件进行审查,由申诉委会议研究确定是否受理申诉,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四章 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诉委对受理的学生申诉,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申诉委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委会议按下列程序组织:
(一)由申诉委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组织召开申诉委会议;
(二)就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进行讨论;
(三)申诉委认为必要时,可由申诉学生和做出原决定的部门就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当面陈述和申辩;
(四)申诉委进行审查和评议;
(五)申诉委委员对审查评议结论进行表决,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诉办要及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决定书送达可采取本人签收或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学院布告栏内公告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学院复查结论一经做出,学生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向学院提出申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撤回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办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