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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决策水平和会议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等法规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院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彻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是学院领导核心,对学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中共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委员会经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党员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选举党委书记、副书记,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
4.研究确定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审定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院长工作报告等;
5.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6.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7.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8.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正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9.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院章程、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2.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3.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讨论决定30万元及以上的预算范围内预备经费的使用,10万元及以上预算范围外经费的支出;
5.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6.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7.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以及学院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9.学院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2.学院党政机构、(系)部、直属附属机构、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
3.学校全资、控股企业院方董事、监事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人选;
4.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
5.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四)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
2.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
3.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五)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决定召开全体党员大会,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八)需要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委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参会人员范围由党委书记确定。
第八条 党委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研究决定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严格执行请假和离济外出报备制度,填写书面请假条和离济外出报备表,按程序签批同意方可。
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委员或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党委委员自身职权范围内的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条 党委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经过民主程序进行论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提出建议方案。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 对涉及学院重大事项或特别复杂的问题,应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由分管领导和主办部门征求党委会议成员意见,填写《党委会议重大议题意见征集表》,根据意见征集情况进行修改,并就意见采纳情况向意见提出人做出回馈。拟研究事项是否需要填写《党委会议重大议题意见征集表》,由学院办公室根据议题情况报经党委书记同意后确定。
第十二条 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议题,确定至少一个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要经过充分沟通、协商,提出建议方案。
第十三条 对于提交党委会议研究的事项,党委会议成员必须在上会前仔细阅读、研究,熟悉会议研究内容,便于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如有不明之处,可向分管领导或主办部门咨询。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应由分管领导安排有关职能部门提供议题汇报材料。材料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内容主要包括:议题背景情况、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建议方案等。凡属规章制度、政策性文件等,需包括起草缘由及依据、征求意见的范围和过程及意见采纳情况、主要特色亮点等;若是对原有制度进行修订,要说明其异同。议题相关材料应于会前2个工作日报送学院办公室,办公室提前1个工作日发给与会人员。若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其它特殊原因难以提前报送的,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可将有关材料直接带到会场。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委员或分管院领导汇报,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也可以参加汇报。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部门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以文件、纪要等方式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任何人不得将会议议决事项和讨论情况以任何形式外传。
第二十三条 会议成员应无条件执行党委会议决议,个人对集体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与会人员不得在会后发表与会议议决结论不一致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议决策事项、参会人员及其意见、议决情况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由党委书记或受委托的会议主持人签字。
第二十五条 会议召开期间,与会人员手机一律关闭或者是静音,不得在会场接听电话或浏览信息。遇有紧急公务,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可以到会场外接听。会议工作人员可以拨打接听电话,但仅适用于联系到会人员、处理紧急公务。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议汇报。明确由相关部门负责的,由学院办公室传达和督促检查。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党委会议决议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督办,包括督办事项、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完成时限等。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
第二十八条 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议决定;需要进行复议的,按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党委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院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1月11日印发的《中共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鲁旅职院党〔201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