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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档案整理收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更好地为学院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27号令)及上级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是指学院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院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学院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和学院各方面的利用。
第四条 档案工作是学院的重要基础工作。学院及各部门要把档案工作纳入单位、部门的工作计划、岗位职责中,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五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
第六条 对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院档案工作由院长分管,院办公室直接管理。同时接受国家和山东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八条 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办公室设立综合档案室。档案室配备档案管理人员。
第九条 学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处室、系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安排本部门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定期定时向档案室移交。
第三章 档案室的基本任务及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
第十条 学院档案室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建立和健全学院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负责学校档案的接收(征集)、整理、鉴定、保管,对移交的档案资料进行科学管理。
三、开展学校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
四、参加和开展档案管理业务的培训,提高科学管理档案的水平。
五、保守档案机密,做好档案的保护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
六、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管理档案,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
七、维护学院历史的真实面貌,发挥其原始凭证功能,使档案在院领导做出各种决策时,发挥依据和参考作用。
第十一条 档案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职责:
一、档案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与科学文化素质,能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熟悉并认真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努力钻研业务、学习和掌握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二、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登记和统计等基础工作,熟悉档案保管情况,主动了解学院对各项工作利用档案的需要,为学院的各项工作服务。
三、遵守档案的调阅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利用职权擅自扩大档案的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的机密内容,确保档案机密的安全。
四、档案人员在工作调动、调整时,须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等情况交接清楚。
五、档案室工作人员建立档案收入、移出登记簿,及时把收入、移出的档案分别进行登记。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档案是从事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照片等不同形式载体的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学院要对纸质档案材料和电子档案材料同步归档。分为党群、行政、学生、教学、科研、基本建设、仪器设备、产品生产、出版、外事、财会、实物十二类。(详见附件一《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第十四条 学院档案材料归档时间为:
(一)各部门应当在次学年6月底前归档;
(二)各院系等应当在次学年寒假前归档;
(三)科研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基建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归档。
第十五条 学院实行档案材料形成部门、课题组立卷的归档制度。
各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按照归档要求(详见附件二《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文件材料归档整理方法和要求)》,组织本部门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人员及时整理档案。立卷人应当按照纸质文件材料和电子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对文件材料系统整理组卷,编制页号,制作卷内目录,交本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检查合格后向档案室移交。
第十六条 归档的档案材料应当齐全完整、用纸规范、书写清楚、声像清晰,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七条 档案室对档案进行整理、分类、鉴定和编号。
第十八条 学院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等相互衔接。电子档案来源可靠、程序规范。
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第十九条 档案室做好档案保护工作,防止档案的破损、褪色、霉变和散失。对已经破损或者字迹褪色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或者复制。对重要档案和破损、褪色修复的档案应当及时数字化,加工成电子档案保管。
第二十条 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室或档案工作人员移交,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对于个人在其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档案材料,档案室可以通过征集、代管等形式进行管理。
向档案室移交档案必须履行手续,填写移交清册,一式两份,双方签名盖章,各保存一份。
第二十一条 档案室确定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对保管期限已满、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经有关部门鉴定并登记造册报校长批准后,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二十二条 综合档案室应当对所存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遇有特殊情况,应当立即向校长报告,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做好档案的保管工作,建立健全库房的管理制度,按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高温、防有害生物、防污染等“八防”要求管理档案室。定期检查,确保档案的安全,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上报学院领导。
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与保密
第二十四条 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编制检索工具,开展编研工作。准确、及时、热情、主动地为学院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提供档案服务。
第二十五条 档案室要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和复制制度。本院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用档案时,应填写“借用档案证明单”,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批后借用。档案室出借档案当面点交清楚,归还时要注意检查并注销。借用重要的党委文件和会议记录、纪要等档案时,应经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准借走,在档案室查阅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 外单位需要借用本校档案时,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介绍信中应说明借用档案的范围和用途),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借阅。
第二十七条 单位工作人员借用本校档案的,借期十五天。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借用的,应到档案室办理续借手续,逾期不还者,要查实档案下落,限期归还。
第二十八条 档案室提供利用重要、珍贵的档案,一般不提供原件,如特殊需要,应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加盖学院公章的档案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九条 借用档案的人员,对所借档案负安全、保密之责。不得损毁、丢失、抽取、拆散,不得自行转借、翻印、擅自带出学院,严禁在文件上涂改。未经档案室同意不得公布档案。
第三十条 档案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档案。未经学校授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无权公布学校档案。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对外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档案形成单位规定限制利用的。
第三十一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认真贯彻落国家的保密制度,做好保密工作。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档案学研究及档案史料研究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学校档案机构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档案法”行为者,对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者;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档案的;不按规定归档,拒接归档和将档案据为己有的;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者,根据情况轻重、档案的价值和数量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鲁旅职院发[2010]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