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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2022-09-27 点击:

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闻宣传工作,实现新闻宣传工作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为学院的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是指以学院及内设部门名义,通过院内外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新闻宣传工作必须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遵循客观、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学院保密等相关规定,维护学院的良好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新闻宣传工作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宣传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配合具体实施。

第五条  党委宣传部具体负责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策划、协调实施和宣传队伍、舆论阵地等的建设与管理以及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应围绕学院中心工作、重点工作、重大决策和本单位实际,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新闻宣传。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提出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的思路和办法,策划并组织实施本单位新闻宣传报道活动,负责审核本单位所发布的新闻稿件、采访稿件等各类宣传信息的内容和格式,确保新闻稿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规范性。

第七条  各部门应确定一名新闻宣传信息员,负责报送新闻稿件,完成党委宣传部委托的宣传报道和采访任务。信息员由党委宣传部统一聘任,并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和考核;由各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工作调度。

第八条  党委宣传部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闻宣传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涉及保密内容的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外传。

第三章  对内宣传

第九条  《山东旅游职业学院院报》必须由党委宣传部部长审阅,学院主要院领导审定同意后方可印刷出版。

第十条  各部门负责所分管宣传栏、LED显示屏的管理、维护和内容更新工作,党委宣传部定期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各部门制作各类非学术性报刊、画册、影像品等宣传材料,须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校园内悬挂张贴宣传横幅、张贴标语、放置宣传牌时,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党委宣传部审定后方可实施。相关部门要及时维护、保证完好,及时撤除、确保整洁。

第十三条  各部门和师生个人须在指定公告栏张贴发布公告、公示、启示、通知、海报等日常工作和生活信息,并做到内容健康、书写规范、按时撤除。

第十四条  各部门举办哲学、社会科学、形势政策、思想教育等方面的报告会、讲座等,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经党委宣传部审查后方可举行。禁止在校园内传播宗教。

第四章  对外宣传

第十五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学院对外宣传的组织、策划及实施,不经分管领导批准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组织对外宣传活动。党委宣传部不断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及时宣传报道学院改革发展的新实践、新成就、新经验,努力扩大对外宣传的渠道和成效。

第十六条  学院或部门举办的重大活动或重要会议,需要新闻媒体报道的,主办单位应提前三天告知党委宣传部,由党委宣传部协调落实。新闻背景材料和新闻通稿由主办单位拟写,党委宣传部审核修改后发布。

第十七条  新闻报道活动需要邀请国外或境外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由党委宣传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网络宣传

第十八条  鼓励各部门、师生社团组织通过网站、博客、微博、微信、微视等网络媒体进行广泛的正面宣传。

第十九条  严格落实网络宣传责任制,实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院级网络媒体由党委宣传部负责信息发布和管理维护;部门网络媒体由各部门负责信息发布和管理维护;专题网站由责任单位负责信息发布和管理维护。

第二十条  党委宣传部、网络中心、安全保卫办公室等有关单位根据工作分工,共同负责网络宣传信息的全程监控和及时处理,确保信息安全。

第六章  新闻采访

第二十一条  社会新闻媒体记者来院采访,受访单位或个人应仔细查看该记者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记者证和所属媒体盖有公章的采访证,否则可拒绝采访。不接受电话采访,不接受私人关系进行的采访。

第二十二条  采访前,受访单位和个人应向党委宣传部通报,并请记者到党委宣传部办理有关手续,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协调、安排。未经党委宣传部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学院、部门或个人名义接受社会媒体记者采访。

第二十三条  受采访单位应认真接待新闻媒体的采访、调查,坚持“有利于社会和学院稳定、有利于维护学院形象,有理有度”的原则,及时认真准备资料,准确客观介绍情况,不发表与采访内容无关的言论。对确因工作不到位而出现的问题,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争取理解;对与事实有偏差、失实的,要说明情况,澄清事实。

第二十四条  受采访单位和个人负责对记者刊播稿件的把关跟踪,并及时将刊播的新闻报道文字电子版和截图、截屏、音视频资料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七章  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道

第二十五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报道,要加强统一管理,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分管领导统筹协调,党委宣传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党委宣传部应第一时间按照学院党委部署启动新闻发布预案,事件相关责任部门应及时向党委宣传部通报信息,提供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损失情况、初步处置意见、处置方案、即时进展情况、最终处置结果等信息的书面报告和新闻通稿。

第二十七条  党委宣传部会同有关责任部门对新闻通稿进行审阅把关,经分管院领导和学院主要领导审定后由新闻发言人择机对外发布。具体程序按新闻发言人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于重大、突发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发布信息。对散布谎言、煽动群众、扰乱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的,按照学院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实行新闻宣传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新闻宣传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对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学院将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新闻宣传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依据《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和《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新闻宣传工作考核办法》,对各部门新闻宣传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和评选表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