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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职工工作量核算管理办法

2022-09-27 点击:

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职工工作量核算管理办法

为准确核算教职工工作量,为工作考核、职称评定和绩效分配提供科学依据,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量核算范围

(一)教师工作量核算范围

教师(含专、兼任教师)工作量核算范围,是指依据教学计划执行的教学任务、按照教学管理规定开展的教学工作,及经批准承担的其他业务工作,主要包括学生校外实习、实训、写生指导,体育竞赛队训练、参赛指导,职业技能竞赛选手训练、参赛指导,承担教学改革研究任务,承担招生面试考核,承担大型活动组织、服务及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行政人员工作量核算范围

行政人员(含行政管理及教辅人员、学生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工作量核算范围,是指依据岗位职责和工作计划开展的日常工作及经批准承担的其他工作。

二、日常工作量核算

(一)教师日常教学活动工作量核算

1.教师根据教学计划执行的教学任务,工作量按照《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绩效方案》)及下列规定进行核算,计入义务课时量,发放绩效工资。

1)双语教学课程、项目化教学课程等教学改革类课程,工作量第一学年按照1.2倍系数核算,自第二学年起,按照正常标准核算。

2)院级艺术团、体育竞赛队训练指导,纳入选修课管理,发放绩效工资。

3)网络课程(含网络选修课)学习指导,工作量按照2个当量/学期·课程·班级核算。

4)外出写生、专业(社会)实践、企业认知性学习指导等,工作量按照5个当量/天核算。

2.教师根据教学管理规定开展的教学计划以外的工作,工作量按照下列标准进行核算,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不计入义务课时量,不根据职称进行折算: 

1)根据教务处、组织人事处或所在部门工作安排,临时参加的听课、评课,按照实际课时数的0.5倍系数核算工作量;根据教师岗位职责进行的听课、评课,不核算工作量。

2)毕业答辩工作量按照0.15个当量/生核算。(答辩小组教师3-5人,答辩学生不超过36/天。)

3)非授课时间开设观摩课、示范课、学术讲座,按照实际课时数核算工作量。

4)学院运动会筹备、执裁,运动队带队参赛、学生社团活动指导等,工作量按照5个当量/天核算。

5)在校生体能测试,工作量按照0.15个当量/生核算。

6)经批准参加的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由组织参赛部门拟定选手选拔、培训指导方案,经学院批准后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全国职业技能大赛选手训练指导,总工作量按照200个当量/赛项核算;全国旅游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大赛选手训练指导,总工作量按照180个当量/赛项核算;省级职业技能大赛选手训练指导,总工作量按照150个当量/赛项核算。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个分赛项,总工作量增加40个当量。

组织或参加上述赛事之外的其他竞赛项目,根据预算资金执行情况,另行审批。

7)专任教师承担上述工作,按照规定标准核算工作量。兼任教师在工作时间承担上述工作,不核算工作量;在非工作时间承担上述工作,按照规定标准核算工作量。

3.教师赴行业、企业挂职锻炼期间,待遇按照《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师赴行业、企业挂职锻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二)行政人员日常工作量核算

1.行政人员本职岗位工作量按照《绩效方案》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发放绩效工资。

2.行政人员作为校内兼任教师承担的教育教学工作,工作量按照《绩效方案》及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3.行政人员为完成日常工作,经批准安排加班的,不核算工作量,应于30日内安排补休。因工作需要,寒暑假期间正常工作的,应列入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并按规定报批,工作量按照5个当量/天核算,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或经批准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安排补休。

三、专项活动工作量核算

(一)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活动

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活动,主要包括省级以上教学竞赛及职业技能竞赛、有经费支持的大型活动、省级以上专业(群)建设、教学资源库建设及课程建设等质量工程项目、全省春季高考技能测试、大学生普通话测试、行业及社会培训等。教职工在上述活动中承担相关工作,报酬按配套资金拨付部门或委托单位管理办法及学院配套办法执行,在该项目预算经费内列支。

(二)学院自行组织的专项活动

学院自行组织的专项活动,是指纳入学院及各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有预算资金支持的活动,主要包括学院及教学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评审、单独招生、艺术类招生面试、质量工程项目评审、校地合作项目及论坛、会议等。在上述活动中,教职工工作量按照下列标准进行核算,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1.教师工作量核算

1)专任教师承担上述工作,工作量根据实际天数按标准进行核算。

2兼任教师在工作时间承担上述工作,工作量根据实际天数按标准进行核算,并乘以0.5倍系数;在非工作时间承担上述工作,工作量根据实际天数按标准进行核算。

2.行政人员工作量核算

1)行政人员在工作时间承担上述工作,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不核算工作量;

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工作量根据实际天数按标准进行核算,并乘以0.5倍系数。

2)行政人员在非工作时间承担上述工作,工作量根据实际天数按标准进行核算。

(三)工作量核算标准

 工作类型

工作量核算标准

专家命题、裁判、考评

(含竞赛方案、规程制定等)

省级及以上

6个当量/

院级

4个当量/

项目评审

5个当量/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

5个当量/

校地合作项目方案制定

5个当量/

课程标准制定

2个当量/

监考

2个当量/

阅卷

0.03个当量/

论坛、会议、单招等组织、服务、接待工作

5个当量/

备注:当量金额按上一学期标准执行。

 

四、工作量核算要求

(一)日常工作量由所在部门按学期核算,部门负责人确认,分管院领导批准,组织人事处备案。

(二)专项活动工作量由项目负责人核算,活动组织部门负责人确认,职能部门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组织人事处备案。

五、其他

(一)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各项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者,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