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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广大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关注教师发展诉求和价值愿望,发挥教师在师德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引导广大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
第二章 师德教育
第三条 将师德教育摆在教师培养首位,贯穿教师职业生涯全过程。新进教师入职培训,优秀教学团队培养,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培育等必须开设师德教育专题课,重点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重视理想信念、法制和心理健康教育。举行新教师入职宣誓仪式和老教师荣休仪式,增强教师为人师表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结合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开展师德教育,鼓励教师参与调查研究、学习考察、挂职锻炼、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切实增强师德教育效果。
第四条 发挥党组织政治优势,重视师德建设。通过党员组织生活、专题座谈会等方式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将师德规范作为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教职工党支部书记轮训等培训的重要内容,引导教师党员争一流、作表率。发挥工会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积极开展师德建设教育月、“践行师德、做四有好教师”等师德建设活动。
第三章 师德宣传
第五条 将师德宣传作为学校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系统宣讲《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规划纲要等法规文件中有关师德的要求,宣传普及《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把培育良好师德师风作为学院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挖掘和提炼名家名师为人为学为师的大爱师魂,生动展现学校教师的精神风貌。
第六条 充分利用教师节等重大节庆日,通过报纸、网站及微信、QQ等新媒体形式,集中宣传优秀教师的典型事迹,努力营造崇尚师德、争创师德典型的良好舆论环境。
第四章 教师自觉
第七条 教师要充分认识自己所承担的庄严而神圣的使命,发扬主人翁精神,自觉捍卫职业尊严,珍惜教师声誉,提升师德境界。要将师德修养自觉纳入职业生涯规划,明确师德发展目标。要通过自主学习、自我改进,将师德规范转化为稳定的内在信念和行为品质。将师德规范积极主动融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实践中,提高师德践行能力。弘扬重内省、重慎独的优良传统,在细微处见师德,在日常中守师德,养成师德自律习惯。
第八条 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并落实教师在办学中的主体地位。完善教师参与治校治学机制,在干部选拔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术评价和各种评优选拔活动中,充分保障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创设公平正义、风清气正的环境条件。充分尊重教师的专业自主权,保障教师依法行使学术权利和学业评定权利。依法建立教师权益保护机制,保护教师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健全教师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职业发展体系,鼓励支持教师参加培训、开展学术交流合作。
第五章 师德监督
第九条 要将师德建设作为教育质量督导评估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师德建设年度评议、师德状况调研、师德重大问题报告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制度,及时研究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政策措施。
第十条 构建学院、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健全完善学生评教机制。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设立师德举报信箱,建立师德投诉举报平台,及时掌握师德建设信息动态,及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对师德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第六章 师德考核
第十一条 将师德考核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存入教师档案。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也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在师德考核中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采取个人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单位考评等多种形式进行。考核结果应通知教师本人,考核优秀的应当予以公开表彰,确定考核不合格者应当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意见。
第七章 师德奖惩
第十三条 完善教师表彰奖励制度,将师德表现作为评奖评优的首要条件,在教师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选培,各类高层次人才评选中,对同等条件下师德表现突出者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学校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机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依法依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对严重违法违纪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校领导任副主任,学校各相关单位负责人任委员的师德建设委员会。师德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职能由组织人事处承担,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单位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将师德建设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确保师德教育、宣传、考核和奖惩等工作有序开展。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