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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2022-09-27 点击:

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师资培养力度,优化教学团队结构,促进教师知识更新,不断提高教师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全面做好教师国内外业务培训工作,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国内培训

(一)培训对象

学院聘用在岗的专、兼职教师,以专职教师为主。

(二)培训形式

1.参加教育部高职高专师资培训基地师资培训。

2.到相关高校进行短期业务培训或进修。

3.参加优秀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

4.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种专业知识培训。

5.专业建设需要的其它形式的培训。

(三)工作程序与职责

1.为统筹安排师资培养工作,各系(部)每学年脱产进修培训教师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专任教师的10%。各系(部)应于每年3月底和10月底以前分别将下学期教师的进修培训计划报教务处,计划应具体落实到个人,由教务处列出整体培训计划。

2.各系(部)根据师资队伍建设任务和专业建设需要,根据教务处公布的培训计划,确定本系(部)教师国内业务培训计划和人员名单,报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转组织人事处备案。

3.教务处根据确定的教师国内业务培训计划,负责统筹并指导各系(部)组织好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4.教务处负责将有关培训信息及时通知各系(部)。各系(部)拟参加业务培训人员,填写《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师国内业务培训申请表》或培训单位规定的培训申请表,经所在系(部)负责人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实施,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5.教师在培训结束后1周内,须将培训总结和取得的相关专业资格证书、结业证书或研修项目成果的原件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对其培训结果形成鉴定意见,并转组织人事处备案。

6.参加培训教师将其取得的相关专业资格证书、结业证书或研修项目成果复印一式三份,一份交由系(部)归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一份交由教务处归档;一份交由组织人事处归档。

7.由各系(部)负责组织参加培训人员将其培训学习成果,及时与其所在专业教学团队进行沟通与交流。

四)教师培训期间的待遇与费用

1.教师参加培训结束,经教务处鉴定其培训结果合格后,享受以下待遇:

1)教师参加短期培训期间,享受在职教职工的待遇,专职教师校内技能工资由教务处根据其进修期间表现、工作量完成等实际情况确定。参加脱产学习半年及以上的,期间发放基本工资,享受学院规定的福利待遇,按时缴纳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提供正常的工资、职称晋升机会,不发放技能工资。进修学习时间在一年及以上的教师应与学院签订培训协议,并按协议履行相应的工作任务和聘用年限承诺,违约按协议执行。

2)教师参加培训的培训费,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专项资金列支;其往返路费、食宿费等费用按照《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鲁旅职院字[2014]15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2.教师参加培训结束,经教务处鉴定其培训结果不合格的、未按要求取得进修培训合格证书的,以及未经学院批准参加进修或未完成进修培训任务者,其参加培训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脱产培训期间的其它待遇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3.参加优秀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的教师,由组织人事处负责签订《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国内访问学者协议书》,并按协议执行。

二、教师出国培训

(一)工作任务

根据各专业建设需要,适时选派教师参加国外业务培训,并取得相关专业资格证书、结业证书或研修项目成果。

(二)培训形式

1.参加教育部、教育厅组织的相关师资出国培训项目。

2.根据师资队伍建设和专业建设的需要,经学院研究确定,由国际交流中心联系的相关出国培训项目。

3.专业建设需要的其它形式的培训。

(三)职责与任务

1.由组织人事处根据学院研究确定的教师出国培训计划,负责统筹教务处、国际交流中心及相关系(部)组织好出国培训工作。

2.教育部、教育厅组织的相关师资出国培训项目,由组织人事处负责将有关培训信息及时通知各系(部),系(部)进行选拔推荐,在部门内部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结果报组织人事处,组织人事处上报党委会研究后实施。

3.其它项目由学院根据专业建设工作需要研究确定。由教务处会同国际交流中心,提出出国培训建议意见(写明培训地点、项目名称、培训形式、拟选派人员、培训费用等),经组织人事处审核,提请党委会研究同意后予以实施。

4.各系(部)拟选派出国培训人员,需填写《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师出国培训申请表》或培训单位规定的培训申请表,经所在系(部)负责人、国际交流中心、教务处签署意见后,提请党委会研究同意,由组织人事处负责校内公示、政审、备案,代表学院与选派出国人员在办理完出国手续后签署出国培训协议。

5.根据工作需要,由国际交流中心负责办理选派出国人员的出国手续。

6.教师参加培训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培训期间的学习科研情况,在出国培训结束后1周内,须将培训总结和取得的相关专业资格证书、结业证书或研修项目成果的原件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对其培训结果形成鉴定意见,并转组织人事处备案。

7.参加培训教师将其取得的相关专业资格证书、结业证书或研修项目成果复印一式三份,一份交由系(部)归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一份交由教务处归档;一份交由组织人事处归档。

8.由各系(部)负责组织参加培训人员将其培训学习成果,及时与其所在专业教学团队进行沟通与交流,适时在学院举办一场较高水平的专题学术讲座

(四)教师出国培训期间的待遇与费用

1.教师短期出国培训结束,经教务处鉴定其培训结果合格后,享受以下待遇:

1)教师出国培训期间,发放档案工资,享受在职教职工的福利待遇,正常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和公积金。

2)教师出国培训期间的国际间旅费、培训费和国外住宿费,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专项资金列支。其余费用由个人承担。

3)教师培训结束,经教务处鉴定其培训结果不合格的,其参加培训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脱产培训期间的其它待遇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2.国家级培训国(境)外培训等省财政资助项目,财政拨款外的费用由学院与教师各承担一半。

3.出国进修学习时间在一年及以上的应与学院签订培训协议,并按协议履行相应的工作任务和聘用年限承诺,违约按协议执行。

三、附则

1.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它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在此之前与学院签订有进修培训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

2.本办法由教务处、组织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