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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紧密结合产业发展需要,面向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第一线,既要把根据社会需求相对稳定的专业办出优势、办出特色,又要根据社会需求的多样性、多变性,改造旧专业,增设新专业,培养社会急需人才。
第二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从学院的性质、办学定位、服务方向和实际办学条件出发,以社会需求和就业情况为基本依据,以现有专业为依托和支撑,合理确定新增专业与专业调整。
第三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遵循高等教育自身的规律,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针对行业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按照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实际需求设置和调整专业。
第四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 专业设置与调整原则
第五条 市场需求导向原则。新增专业与专业调整,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科学的人才需求预测为基础,本着立足需要、确保质量的原则,优先发展面向市场、面向一线的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专业,体现高职高专教育特色。
第六条 整体性、层次性原则。院校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的原则,充分考虑各专业之间的联系,注重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强调资源共享与优势互补。
第七条 稳步发展原则。在申报新增专业与专业调整时要正确处理加强专业建设与改善办学条件的辨证关系,正确处理扩大专业规模与提高办学质量的关系。
第三章 专业设置程序
第八条 新增专业设置条件
(一)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
(二)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且“双师型”教师应具有一定比例;
(四)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
(五)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第九条 新增专业设置程序
(一)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
(二)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关教学文件;
(四)经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专家论证;
(五)报教务处审核,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报学院办公室批准。
(六)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审批。
(七)除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以外,各教学单位可根据专业培养实际,自行设置专业方向,无须备案或审批,但专业方向名称不能与专业目录中已有专业名称相同,不能涉及国家控制专业对应的相关行业。招生录取和人才培养一致的专业方向可在学历证书中注明。
第十条 新增专业申报要求
(一)各系申报阶段
各系根据学校发展和专业建设规划,在充分的人才需求调研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新专业设置方案,并写出论证报告,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于每年五月中旬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
(二)专家论证阶段
教务处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对新上专业要求以及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审核各系拟新上专业的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专业,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于五月底前提出对拟新增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对申报材料进行修订、补充。
(三)校长办公会议审批阶段
学校召开校长办公会议,对本年度拟新增专业进行研究,确定年度新上专业名单。
(四)省教育厅备案阶段
学校将确定的新增专业及申报材料于六月底报省教育厅。批复后根据要求网上填报材料备案。
第四章 专业设置的预警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人才需求变化、招生、就业等情况,可调整或撤消已设置的专业。调整专业时,应当事先对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的培养工作做出妥善安排。
第十二条 对于依据实际情况需要撤消已设置的专业,应由专业所在系提出书面报告,申述停办理由及相应的论证材料,报学校审批。
第十三条 所办专业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将给予黄牌警告,在申报院级及以上教学改革项目、质量工程项目加以限制:
(一)新生报到率低于70%;
(二)一次就业率低于80%;
(三)对口就业率低于50%。
第十四条 所办专业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将停办或撤消该专业:
(一)连续三年不招生的专业。
(二)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
(三)一次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80%、对口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50%;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