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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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院教学工作中最基本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的重要依据,具有权威性、严肃性、稳定性和规范性。各系、部、中心在教学过程及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培养需求的变化和学院自身的教学建设需要,学院可依据人才培养规律和办学特色,适时地进行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
第三条 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全面修订,由学院统一部署,由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实施,修订意见需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论证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 执行过程中,个别专业根据实际情况需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微调(包括课程名称、课程学时、开课学期、课程的增减等变更),由专业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学计划调整审批表》,经由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由所在系(中心)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审批后的《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学计划调整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由教学系(中心)留存,一份交教务处,作为教学安排的依据。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所设课程,必须配备相应师资,杜绝课程任务安排、执行过程中“因无教师而不开课”或“因人设课”等现象的发生。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