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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修订)

2022-09-27 点击:

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修订)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良好的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发挥正确意识形态的导向和凝聚作用,强化教学过程管理,深化教学改革和创新,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促进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的全面提高,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建立院系二级教学督导体系,系部中心教学督导组对本系部中心的教学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评议和调研,及时掌握教学第一线动态,反映本部门师生对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为学院改进教学工作提供依据。院级教学督导室是学院常设机构,有固定办公地点和专职工作人员,在分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全院教学过程中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  全院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必须按本条例接受督导。

二、组织机构和聘任

第四条  院级教学督导室是全院教学工作的咨询,指导,监督性机构,由若干名教学督导员组成。

第五条  院级教学督导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一年。院级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思想政治素质好,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教学、教学管理工作经验,治学严谨,学术水平较高,热心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2.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公平,作风正派,实事求是,乐于奉献,责任心强,独立工作能力强,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3.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应的职称,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4.教学督导员由教学督导室或教务处提名,经分管院长审核批准,由院长聘任。

5.教学督导员在聘任期间因身体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职责者,终止聘任。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教学督导组由本部门教学管理人员、教学骨干和行业专家等组成。

三、院级教学督导的工作职责

第七条  随机对课堂理论教学进行听课检查指导。检查教学中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思想教育、安全教育等情况。根据情况现场处理,并及时做好反馈。

第八条  随机对理论和实践教学进行听课检查指导。评价教师的业务水平,授课能力,备课情况,教学态度,教学组织能力,师生互动等情况。

第九条  对学生学风,课堂纪律,实践课动手能力进行督导,将日常检查情况记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学督导听课记录本》。并反馈到归属的教学部门。

第十条  参与教学过程的常规检查,了解各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的教学安排情况,检查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师授课计划,教师教案等。

第十一条  对期中教学检查,对期末考试命题,考试过程,评卷,成绩评定,实践技能考核等进行检查。可抽查部分期末试卷,毕业论文。

第十二条  不定期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收集和及时反馈各教学单位、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教师对学生学风的意见、学生对教师师德教风的意见。并提出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的意见。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室及教学督导员有权对各教学单位在教学时间组织的各项活动进行质询。

第十四条  对各类教学评奖提出建议。对教学效果好的可以推荐组织公开课或观摩教学等。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组长或督导员应参加教学例会等有关教学会议。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室每学期初做出督导计划,学期末做出督导总结。每月组织一次例会,交流听课情况和常规检查情况,共同商讨教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员根据日常检查情况,对教师教学质量、课堂秩序、教学设施设备使用情况等提出意见与建议。对突出的问题,共性的问题,督导室及时与院领导和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八条  完成院领导临时安排的有关教学督导的工作。

四、各教学单位教学督导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教学督导组对本部门的教学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评议和调研,及时掌握教学中第一线的意识形态和安全等动态,反映本部门师生对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为学院改进教学工作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  每学期初提交本部门的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和具体的听课表,学期末向教务处提交工作总结;每学期第一周开始,组织在本部门范围内随机听课,二级督导组成员每学期听课一般不少于 18 节,并做好听课评议和反馈;加强对实验实习教学、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督导。

第二十一条  发挥传、帮、带的作用,为新教师配备指导教师,制定指导计划,并进行指导。 

第二十二条  组织每学期的期中教学质量调查学生座谈会;不定期召开碰头会,商讨和交流听课情况,提出工作改进建议。不定期组织学生和教师座谈会,了解广大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学院、教务处和有关部门反馈信息和提出建议; 协助教务处组织好教师教学质量学生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