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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旅游职业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2022-09-27 点击:

山东旅游职业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查学生学业成绩和教学效果的一种办法,是督促学生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全面系统地学习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

第二条  严密、科学的考核制度,有利于良好教风和学风的形成,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课程考核要遵循教育、教学的客观规律。考核的安排、方式的选择和内容的设计,要有利于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学生身心的良好发展。

第三条  学院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开设的全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或经批准的其它考核方式),考核方式要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明确进行规定。考试课的考核要纳入学院期末考试计划,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查课的成绩考核一般在期末考试之前进行。

第四条  为使我院课程考核工作有章可循,保证考核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考核形式

第五条  课程考核一般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适用考试的课程一般为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等,考查可用于选修课、拓展课等。考试和考查的具体方式有笔试(闭卷、开卷)、口试、实操和其他(如提交论文、总结报告等)。

第三章 命题和制卷

第六条  考试的命题,应以教学大纲或课程所在系、部、中心确定的教学内容为依据,深广度适当,准确地鉴别学生的学习成果,全面测量学生应具备的知识与能力。试题应做到科学、合理,题意明确,文字通顺,表述准确严密,文图清晰、工整,图、表、文字无错误,无政治性、科学性错误,应尽量避免学术上有争议的问题。

第七条  笔试课程每学期均需提供至少三套试卷(思政类、外语类等部分全院统考科目需出六套试卷),各套试卷中的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30%,主要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辨析改错题、填空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简述题、问答题、论述题、计算题、应用题、证明题等。考试题型的选择注意与行业、执业(职业)资格(证书)考试接轨,各门课程的考试命题可从上述各种题型中选择。

第八条  每套试题必须附有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试题的答案应准确、全面、简洁规范,主观性试题应规定评分要点和评分标准;采用同一教学大纲,同一教学进度的课程,应统一命题。

第九条  试题及试题答案必须按要求格式(附后)拟制,并填写《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师命题审查表》,经系、部、中心主任审核签字后,在规定时间连同试卷电子版集中报送教务处。

第十条  试卷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印制、保管。考试前,由各系安排相关教师到教务处核查试卷,确保试卷的数量与质量。

第十一条  命题、审题、印刷和保管等接触试卷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漏试卷内容,违者按《山东职业学院教学事故界定和处理办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试卷发放。期末考试试卷由教务处在指定地点发放,其它考试试卷在教务处办公室发放。

第十三条  凡考试课程试卷,按学院要求的格式统一进行整理,报教务处保存,至少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三年。  

第十四条  考查课的考核可采用笔试的形式,也可以采用实际操作、技能检测的形式。开卷考试的制卷参照考试课的要求执行;实际操作、技能检测等考查形式,应提供书面的具体考查形式、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

第四章 学生考核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凡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并遵守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在册学生,均可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期末考试资格,任课教师在成绩单上注明“取消考试资格”:

1.一学期累计旷课三次获缺课超过该课程学时的 1/3(不含自修课程);

2.实验、实训课缺做实验、实训1/3 或缺交实验、实训报告 1/3 或实验、实训不及格的课程;

3.一学期累计缺交作业(含抄袭作业)达1/3的课程(学期末一次性补交作业仍按缺作业计);

4.未办理重修(考)手续而自行修读的课程;

5.休、停学学生未获批准复学者。

第十七条  各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报专业所在系审核,以系为单位将应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注明原因)报送教务处审定,各系于考试前通知学生。

第五章 考试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期末考试、补考,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各系、部、中心负责通知监考教师及学生。各部门应做好学生的考前教育及监考老师的考前动员工作。

第十九条  所有考生须持学生证或身份证按监考教师排定的座位对号入坐,不得随意调换位置。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各门课程的考试,考试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

第二十一条  每个教室一般安排25名左右或一个自然班的考生。考生人数在40名以下的教室,每个教室配备2名监考教师,合堂教室根据考生人数安排3-4名监考教师,具体由教务处安排。

第二十二条  考试教室均要按单人、单桌、单行排列,课桌倒置,并尽可能拉开课桌间距。由教室所在系负责考试教室布置、卫生打扫及考试当天开门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山东旅游职业学院考场规则》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四条  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监考人员守则》规定,做好监考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院成立由教学副院长任组长,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任副组长,教学督导及各教学系、部、中心负责人参加组成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分工负责考试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考试期间出现的各种问题,并于考试结束后一周内上交考试巡考情况表。

第六章 免考、缓考、补考与重修

第二十六条  学生原则上必须参加考试,因身体伤病或其它原因而申请免考或缓考的必须在考试前写出书面申请。

(一)学生因病、事假,以及参加非集体性的出国研修、实习实践活动,申请办理缓考手续,或因身体原因申请体育课免考手续,均视为个人原因,由学生本人申请办理。

1.由申请人写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应注明申请人姓名、班级、学号,申请缓考、免考的学期、考试科目,申请理由,申请日期。

2.由申请人持申请书按照辅导员老师、所在系主任、任课教师的顺序签字后,交教务处审核备案。

(二)因学院安排的集体性活动,导致部分学生不能正常参加考试的,由学生所在系统一办理缓考手续。

1.由学生所在系统一填写缓考申请,申请中应注明缓考学生姓名、班级、学号,缓考的学期、科目,申请理由,申请日期。

2.由学生所在系主任签字,交教务处审核后,由学生所在系通知相关任课教师。

     3.未经允许不参加考试的,按旷考论处。

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在学生个人的缓考、免考申请上签字认可后,或接到集体缓考申请后,须按规定在成绩录入时,录入缓考或免考成绩,免考成绩按60分或合格录入,未按规定录入的,系统将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八条  考试期间或考试后不再办理免考或缓考手续,补考不办理缓考手续。缓考学生于下学期按补考时间进行考试,按正常考试成绩记分。    

第二十九条  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允许补考一次,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进行;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只能重修。公共选修课不及格的,可重修也可另选。

第三十条  补考合格,该门课程成绩记为“60分”或“及格”。

第三十一条  缺考、旷考、作弊及被取消考试资格者,不允许参加下一学期的期初补考,只能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七章 考试考查成绩评定

第三十二条  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程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专业实习、毕业实习报告、军事训练、公益劳动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按五级记分制评定。

 五级记分制:优秀 ( 成绩≥ 90); 良好 (90>成绩≥ 80); 中等 (80>成绩≥70); 及格 (70> 成绩≥ 60); 不及格 ( 成绩< 60)。

第三十三条  课程考核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或考查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平时成绩占40%,平时成绩主要包括考勤、课堂表现、作业三部分内容,经教研室、系、部、中心和教务处批准可适当调整比例。但对同一门课程必须统一标准。

第三十四条  考核成绩60分(及格)及其以上者,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下(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没有取得考试资格,擅自参加考核者不记成绩和学分;选修课程选课后不参加考核的,视为旷考。

第三十五条  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以及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医院(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体育教研室和教务处同意,可改项或免试。

第三十六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绩点”、“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办法。百分制与绩点的对应关系为:

成绩

100

95-99

90-94

85-89

80-84

75-79

70-74

65-69

60-64

59-0

绩点

5

4.5

4

3.5

3

2.5

2

1.5

1

0

备注:1.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课程绩点数;2.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3.军事教育、社会实践、毕业实习报告、毕业实习只计学分,不计学分绩点。

第八章 试卷批阅及计分

第三十七条  试卷批阅工作由系、部、中心组织教师进行。

第三十八条  不同任课教师使用同一试卷的,要实行集体流水阅卷。评分必须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进行,不得随意给分、扣分。

第三十九条  试卷批阅和签名一律使用红色笔(红圆珠笔、红签字笔、红墨水笔均可),不得使用其它颜色的笔批卷和签名。  

第四十条  卷面分只计得分,不计扣分。要给出每个得分点的得分。每个大题及大题中的小题都要给出题首分。通过累计得出的分数要计算准确。

第四十一条  数字书写要清楚规范并写在相应位置,阅卷人等签名要将全名签在相应空格中。

第九章 考试考查成绩记载

第四十二条  违纪、作弊、旷考、取消考试资格学生的考试课程按零分计,并在成绩册注明违纪、作弊、旷考或取消考试资格。

第四十三条  考试结束两周内阅卷完毕,任课教师通过网上成绩录入系统将考试成绩输入成绩管理数据库。开学后一周内,将纸质总评成绩单及考试试卷以系、中心为单位交教务处。未按时完成网上成绩提交的,开学后一周内,写出情况说明,经系、中心主任及教务处审核后,到教务处提交。

第四十四条  成绩录入提交前要认真核对,提交后,若发现成绩录入有误,须写出有关情况说明,经分管教学的院领导及教务处领导审核签字后到教务处更改。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的,可在(成绩录入截止一周内)下学期开学到所在系向教务处提出复核申请,经批准后,由教务处通知任课教师所在系,由任课教师所在系指定含教研室主任在内的两位教师审核试卷,确有问题的给予更正。除此之外,任何人不得查阅学生考试试卷。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章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旅游职业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鲁旅职院发〔2013〕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