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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学院“重点专业、重点方向、重点人才、重点培养”的指导思想,为加强科研人才梯队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批有较高学术造诣、成绩显著、在科研工作中起带头、核心作用的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充分发挥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在专业科研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提高学院的核心竞争力以及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带头人是指在某一专业的某研究方向有较深的学术造诣,教学和科研成果突出,在本专业发展建设中有较大成就,并以其为核心形成学术团队,能够带领、组织和协调该团队为专业发展、科学研究而努力的带头人;学术骨干是指在某一专业中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较强科研能力,是学术带头人在专业建设及科学研究方面的有力助手和中坚力量。
第三条 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的遴选原则
(一)客观公正,宁缺毋滥原则
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的选拔与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平等竞争、择优汰劣、宁缺毋滥的原则,既要考虑到过去对专业建设的贡献,更要注重其未来在学术研究与发展中的潜力。
(二)依托重点研究领域和科研团队,按需设岗原则
围绕行业产业重大问题、学院改革发展和专业建设需要,确定重点研究领域。具体来源分为三类:
1.每个专业可结合专业发展需要和符合申报条件人员的研究方向申报1-2个重点研究领域。
2.鼓励学科交叉,鼓励模式创新,鼓励大胆探索,学院各部门可以结合各自业务范围和研究专长,采取跨学科方式申报5-10个重点研究领域。
3.学院立足于社会经济发展、职业教育、旅游产业的发展方向和着力点,结合我院学科及师资优势,确定部分重点研究领域。
研究领域由教学研究室汇总整理,经学术委员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决定,形成研究领域指南。根据指南组织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选拔工作,组建学术团队,原则上每个研究领域组建一支学术团队。每个学术团队设置学术带头人1名,学术骨干3--5名。
(三)动态管理原则
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实行岗位聘任,聘期3年,任期结束,重新遴选,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补。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四条 学术带头人选拔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学术不端行为;
2.在本专业领域具有系统、深厚、扎实的理论功底,有明确的研究方向,熟悉和掌握本专业的前沿状况和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领导和组织协调能力,能组织和带领学术团队开展研究工作,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3.胜任本专业核心课程教学,掌握教育科学理论,熟悉教学规律,在教学改革和学术研究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教学效果好。
(二)职称和学历条件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
(三)科研条件
能围绕本专业持续性地开展科研工作,近五年来,在教学科研方面达到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1.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者第一作者论文被CSSCI、SCI、EI(期刊)、ISTP收录1篇以上。
2.主编国家规划教材1部或主编、副主编公开出版教材2部。
3.公开出版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1部。
4.参与(排名前三名)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5.主持厅局级科研项目2项。
6.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排名前三名、三等奖以上)1项,或者获得厅局级科研成果奖励(本人为负责人、三等奖以上)2项。
7.省级以上精品课的主要参加人(前三名),或者省级及以上教改立项主要参加人(前三名)。
8.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改革成果奖(排名前三名、三等奖以上)1项。
9.横向课题科研经费累计到账10万元(皆为项目第一负责人,配套经费不计其内)。
第五条 学术骨干选拔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无学术不端行为;
2.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深的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工作积极主动,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3.在教学改革和学术研究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
(二)职称和学历条件
具有副高级(包括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学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科研条件
能围绕本专业持续性地开展科研工作,近五年来,在科研方面达到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1.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CSSCI、SCI、EI(期刊)、ISTP发表或收录1篇以上。
2.参与编写国家规划教材1部或公开出版教材2部。
3.参与撰写出版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1部。
4.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5.主持厅局级科研项目1项。
6.主持市院级科研项目2项。
7.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1项,或者获得厅局级科研成果奖励2项。
8.省级以上精品课的主要参加人(前六名),或者院级精品课的主要参加人(前三名)。
9.省级及以上教改立项主要参加人(前六名),或者院级教改立项主要参加人(前三名)。
10.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改革成果奖1项。
11.横向课题科研经费累计到账10万元(课题参与者,配套经费不计其内)。
第六条 个别专业群,根据专业师资实际状况,经系部提出,学术委员会通过,院长办公会和院党委会研究后,可适当放宽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的遴选条件选拔。
第七条 选拔范围:学院所有专、兼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八条 学术带头人及学术骨干的选拔程序
(一)依据研究领域指南,各部门组织符合遴选条件的人员申报。申报人填写《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申请表》提出申请,教学研究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并向学术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进行审议,确定备选名单。
(二)备选名单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审批结果按规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聘任。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九条 教学研究室组织院学术委员会及部分校外专家对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组成的学术团队进行聘任终期考核,采用个人述职、专家测评和组织审查相结合的方法,重点考核对所研究领域的实际贡献和预期考核标准完成情况。考核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下一聘期是否续聘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科研团队考核标准,聘期内需完成以下指标中的三项:
(一)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者厅局级科研项目4项。
(二)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4篇以上或被CSSCI、SCI、EI(期刊)、ISTP收录2篇以上。
(三)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主编国家规划教材1部。
(四)获得厅局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2项。
同时,每位学术骨干至少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论文或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主编国家规划教材1部。
第十一条 达不到相关考核标准的,撤销该学术团队,取消其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称号和相应待遇。
第五章 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 对聘任的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学院分别按照每月2000元、1000元的标准计发专项津贴,列入学院年度科研经费预算。津贴自正式聘任之日起按月发放,每月发放50%。聘任终期考核合格后一次性补齐剩余部分,考核不合格者将不再发放剩余部分,并追回前期所发放津贴。
第十三条 学院为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的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优先选派参加国内外各种学术活动、到国内知名院校进修、出国学习等。
第十四条 学术骨干终期考核合格者,优先推荐参加学术带头人的选拔;
第十五条 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及省市级各类人才入选计划;
第十六条 为学术带头人与学术骨干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
第十七条 对学术带头人及学术骨干在聘任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享受有关待遇,取消带头人、骨干资格: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
(二)在科研工作中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
(三)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工作事故;
(四)有剽窃、抄袭等学术造假行为;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六)因个人原因终止工作退出该团队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学研究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