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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评优管理办法

2022-09-27 点击:

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评优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广大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学院实行评优制度。根据上级教育管理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项设立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院级优秀毕业生

二、评定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参加学院组织的政治学习和各项活动。

(二)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助人为乐,谦虚诚实,文明礼貌,讲究卫生,勤俭节约。综合测评成绩须在全班前50%

(三)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成绩优良,三好学生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须在全班前15%“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须在全班前40%

(四)积极锻炼身体,认真上好体育课,“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的体育课和体育达标成绩均在75分(含)以上。

(五)“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必须热心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工作实绩明显。

(六)“院级优秀毕业生”必须是在校期间的综合测评总分在全班前30%,实习成绩良好以上。

三、评选办法

(一)评比工作每学年一次,一般安排在九月份进行。

(二)“三好学生”、“优秀团员”评选比例分别为各班总人数的5%(不可兼得);“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评选比例分别为各班总人数的5%(不可兼得);“院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各系毕业生总人数的15%“省级优秀毕业生”从院级优秀毕业生中选拔,评选比例具体根据上级文件确定。

(三)院学生会评选的“优秀学生干部”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须在本班前40%且评选比例为该学年院学生会人数的10%(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各系学生会评选的“优秀学生干部”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须在本班前40%且评选比例为该学年系学生会人数的7%(由各系负责)。

(四)对表现突出的团支部、学生会、社联学生干部,学生工作处可推荐提名,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五)对于院级以上的学生荣誉:

1.每周学生日常表现考核成绩前三名的系的学生优先考虑。

2.对于分配名额较多的荣誉,将分别减少日常表现考核成绩列最后两名的系评优名额110名,差额分别奖励给前两名的系。

3.学院其他评比,可按照执行。(六)评选工作由各系负责进行,送学生工作处审核,公示后报学院批准。

四、本办法由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