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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创新创业比赛奖励办法 (试行)

2022-09-27 点击:

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创新创业比赛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参加教育、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商务、科技等部门举办的院校师生创新创业比赛,取得相应等次成绩的师生。

第二条  奖励等级:国家级指由国家教育部或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等部门举办的全国创新创业大赛;省级指山东省教育厅或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科技厅等部门举办的全省创新创业竞赛及由教育部下属行业指导委员会、协会举办的全国创新创业竞赛;市级指由济南市教育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科技局等部门举办的全市创新创业竞赛;院级指由学院组织的创新创业竞赛。

第三条  奖励标准

1.学生个人(单项)奖励办法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3000元

2000元

1000元

省级

2000元

1000元

500元

市级

1000元

500元

300元

院级

500元

300元

200元

2.学生(团体项目)奖励办法(每人)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2000元

1200元

800元

省级

1500元

800元

300元

市级

800元

300元

200元

院级

300元

200元

100元

团体项目一般不超3人,超出3人团队,按3人计算总额。

3.指导教师团队奖励办法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20000元

10000元

5000元

省级

10000元

5000元

3000元

市级

3000元

1500元

1000元

院级

1000元

500元

300元

同一赛事多名学生获奖,按最高奖项奖励,不累计。

第四条  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比赛,教师工作量参照《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职工工作量考核办法》,国家级创新创业比赛总工作量200个当量/项目;省级150个当量/项目。

第五条  指导教师奖励由第一指导老师进行按劳分配,填写《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创新创业竞赛奖励分配表》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审批通过后走报销流程。

第六条  各系(中心)组织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比赛,须由学院批准,奖励级别根据比赛性质和主办单位级别确定。未经学院批准参加的竞赛,不予奖励。

第七条  各系(中心)组织的创新创业比赛所设奖项及奖励办法,由举办部门确定并报院领导审定执行,奖励费用由各部门预算支出。

第八条  院级及以上级别的奖励费用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纳入预算管理。

第九条  获奖学生根据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可获得相应奖励学分,获奖指导教师根据学院教师考核评估管理办法,获得相应考核加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和执行。


第一条  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参加教育、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商务、科技等部门举办的院校师生创新创业比赛,取得相应等次成绩的师生。

第二条  奖励等级:国家级指由国家教育部或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等部门举办的全国创新创业大赛;省级指山东省教育厅或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科技厅等部门举办的全省创新创业竞赛及由教育部下属行业指导委员会、协会举办的全国创新创业竞赛;市级指由济南市教育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科技局等部门举办的全市创新创业竞赛;院级指由学院组织的创新创业竞赛。

第三条  奖励标准

1.学生个人(单项)奖励办法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3000元

2000元

1000元

省级

2000元

1000元

500元

市级

1000元

500元

300元

院级

500元

300元

200元

2.学生(团体项目)奖励办法(每人)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2000元

1200元

800元

省级

1500元

800元

300元

市级

800元

300元

200元

院级

300元

200元

100元

团体项目一般不超3人,超出3人团队,按3人计算总额。

3.指导教师团队奖励办法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20000元

10000元

5000元

省级

10000元

5000元

3000元

市级

3000元

1500元

1000元

院级

1000元

500元

300元

同一赛事多名学生获奖,按最高奖项奖励,不累计。

第四条  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比赛,教师工作量参照《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职工工作量考核办法》,国家级创新创业比赛总工作量200个当量/项目;省级150个当量/项目。

第五条  指导教师奖励由第一指导老师进行按劳分配,填写《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创新创业竞赛奖励分配表》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审批通过后走报销流程。

第六条  各系(中心)组织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比赛,须由学院批准,奖励级别根据比赛性质和主办单位级别确定。未经学院批准参加的竞赛,不予奖励。

第七条  各系(中心)组织的创新创业比赛所设奖项及奖励办法,由举办部门确定并报院领导审定执行,奖励费用由各部门预算支出。

第八条  院级及以上级别的奖励费用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纳入预算管理。

第九条  获奖学生根据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可获得相应奖励学分,获奖指导教师根据学院教师考核评估管理办法,获得相应考核加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