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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规定

2022-09-27 点击:

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财务管理,明确经费审批权限,进一步规范经费审批程序,强化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主体责任,促进财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升财务报销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和国家其他相关规定,按照学院综合改革工作要求,切实推进二级预算管理改革,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费范围

本规定所指经费,是指纳入学院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的所有经费。包括教育事业经费、科研事业经费、基本建设经费、代管工会经费、党团经费等。

第三条  经费审批原则

一、“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原则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审批权限实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审批制度。

二、严格预算控制原则

各单位审批人必须在学院下达的年度经费预算额度内,按规定用途审批预算经费。无预算、超预算事项一律不得安排。

三、内部规避原则

审批人不能审批本人、配偶、直系亲属经办的经费支出业务。审批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经办其审批范围内的经费支出事项,按以下规定执行:

1. 正职领导为审批人的,由学院分管负责人审批。

2. 科研项目(课题)的负责人为审批人的,由学院分管科研负责人审批。

四、大额经费慎重审批原则

学院对外支付的国库资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等一次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的需进一步审批,实行分级授权审批。

第四条  经费审批相关人员

经费审批相关人员是指经济事项的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和审批人。

一、经办人

1. 经办人是指货物、工程、服务等的采购人,税费、利息和各种保险的缴纳人,借款、领款和报销事务的承办人等。

2. 经办人对所经办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和时效性等负直接责任,办理借款时,事由必须具体、明确,不得以借款为由长期占用公款。

二、验收人或证明人

1. 验收人是指货物购回、工程竣工后,使用前办理入库或验收手续的人员。

2. 证明人是指取得服务过程或确保经济事项真实性的见证人。

3. 验收人、证明人和经办人一样对经济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负直接责任。

三、审批人

1. 审批人是指学院按权责统一原则授权,可以对其管理的经费支出审批确认的人员。

2. 各项经费的审批人,根据经费来源、职责分工、归口管理及支出额度等情况,分别确定,实行分级授权审批。除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教学研究室负责人审批外,其他经费审批人,原则上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3. 审批人必须签明经费支出渠道(预算科目)及明确的审批意见。

经费审批相关人员: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审批人字迹必须工整,清晰可辨。

第五条  预算内经费审批

一、人员经费审批

1. 学院按规定标准发放的职工工资、离退休费用、社会保险费、职工福利费、人才津贴等支出,由组织人事处负责审批。

2. 年终绩效由人事处审核汇总后,报学院分管人事负责人和院长审批。

3. 其他按照规定发放的人员经费由组织人事处审批。

4. 从项目经费中(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各类考试项目)支付的人员经费,由项目归口管理负责人审批。

5. 各类奖助学金由学生工作处根据评奖或资助方案审核、公示后审批。

二、公用经费审批

1. 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根据《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山东旅游职业学院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培训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科研经费根据《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由经办人汇总,部门预算管理员审核,交部门负责人审批。

2. 设备购置费(含图书)。行政教辅设备费根据采购合同、固定资产验收报告和固定资产验收单,由使用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教学设备费根据采购合同、固定资产验收报告和固定资产验收单,由使用部门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图书购置费根据采购合同和图书验收单由图书馆负责人审批。

3. 公务费、业务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部门预算和审批权限审批。

4. 专项经费支出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审批。

5. 基本建设(修缮)工程进度款支付由施工方提出支付申请,经工程监理、现场管理人员、工程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根据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批表,由校区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财务审计处负责人及分管基建院领导和院长分别审批。

6. 公务接待费由学院办公室根据《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规定审批。

上述各项支出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按上述程序审批;金额在5000-20000元之间的支出,经上述程序审批后,还须经学院分管负责人审批。

三、其他经费审批

1. 代管经费审批。代管的学院工会经费,由院工会副主席审批;代管的党费,由学院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审批;代管的团费由团委负责人审批。

2. 质保金退款审批。

工程质保金退款,根据工程项目合同,在工程质保期满经复验合格后,由校区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设备质保金支付,根据设备采购合同,在设备质保期满经验收合格后,由总务处负责人审批。

3. 学生退费审批。学生学费、住宿费退费由学生辅导员提出申请,经所在系部、学生工作处审核,财务审计处审批。

第六条  大额资金审批

大额资金支付在以上正常审批基础上还需办理以下审批手续:

各种经费凡一次性支出在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学院分管负责人审核,经财务审计处汇总交协管财务院领导、分管财务副院长审批;5万元及以上还须院长审批。

以下支出事项不需办理大额资金审批手续:

1)学院按月按规定标准发放的人员工资。

2)缴存职工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学院办理非税收入上缴国库、财政专户。

4)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按月结算的水费、电费。

6)办理借款时相关领导已审批签字,报销事项与借款事项一致,且报销金额未超出借款金额的。

7)工程质保金和设备质保金退付。

8)债务本息及手续费偿还。

第七条  其他事项

1. 原始凭证遗失,凭盖有原凭证开出单位财务或发票专用章的原始凭证存根联复印件,连同经证明人签字的发票遗失说明交由经费审批人审批。原始凭证遗失,除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外,还需学院分管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对丢失一次以上原始凭证者,不予报销对应支出。

2. 业务支出事项应优先取得机打发票;对大量票面样式、经济内容等相同的原始票据,按照财务规定粘贴整齐的,审批人可在财务审计处统一印制的审签单上签批,视同已履行正常审批程序。

3. 对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因特殊原因需现金结算的,需提前申请,由财务审计处负责人审批,否则不予报销。

4. 财务人员发现凡审批手续不全或违规审批的,可不予受理。

第八条  审批责任

各级审批人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所授权限,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审批人对其审批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负领导责任。

经费审批人根据工作需要书面授权班子成员作为经费审批人的,审批责任由审批人和受托代理人共同承担。

财务部门负责对各部门报销单据进行发票真伪复核以及审批流程的审核。

因审批不严造成学院经济损失的、违反规定滥用审批权限的、冒用伪造审批人笔迹等违规审批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制度,学院监察审计部门将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依法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院属各独立核算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经费审批办法,报学院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监督检查

各部门的经费审批工作纳入学院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制定相关岗位职责、明晰工作流程、梳理风险防控点,做好自查和档案管理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监察室对各部门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为推进财务管理工作的公开化、透明化,对预算经费使用整体情况纳入预算管理报告,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4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