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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字〔2015〕90号)、省财政厅《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字〔2010〕50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巡视整改工作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资产租赁及对外投资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的通知》(鲁教财字〔2016〕9号)和《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学院在确保职能正常履行和健康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和服务教学科研为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所占有的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将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他人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 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总务处负责学院资产租赁,并代表学院履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职责。
第四条 拟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申请有偿使用;涉及法律诉讼的资产,诉讼期间不得申请有偿使用。
第五条 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国有资产报表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中对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条 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除另有规定外,资产原占有和使用部门负有日常管理及收入收缴的责任。收回有偿使用的资产时要进行现场查勘,如有损坏,应视情节由被投资单位或承租(借)人进行赔偿,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加倍处罚。有偿使用期间,学院原则上不再配置同类资产。
第二章 资产租赁
第七条 资产租赁由总务处统一组织进行,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选择承租人,竞价最高者获得承租权。不便于公开招募的,以协议方式定向租赁,租赁价格不得低于中介机构评估价或市场公允价格。所有租赁业务必须在校务公开栏或学校网站中公开租赁程序、承租单位、租赁价格和租赁期限。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资产无偿提供给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
第八条 经学院审核同意后,下列租赁事项一个会计年度内租赁期限累计超过6个月的,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单独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位于县(市、区)以上政府驻地的独立院落租赁;非独立院落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租赁;单项账面价值100万元以上的通用和专用设备租赁。
第九条 对于租期较短、租赁价格较低的设备、场地、房屋等临时性租赁业务,由总务处统一管理,并在《山东省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季报》中进行完整披露。资产使用部门不得自行租赁。
第十条 资产对外租赁必须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由总务处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不得另行制定合同文本。如有特殊约定事项,可以根据需要补充相应条款。临时性租赁业务,也要按照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承租人支付租金,一律在每个支付期前支付。租赁合同期满后仍可对外租赁的,应重新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续签合同。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可优先获得租赁权。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二条 校办企业要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经营管理。对停业停产、严重资不抵债、经营风险较大及不能有效促进教学科研事业发展的校办企业,要进行及时清理、关闭注销。对额度较小、所占股份较低,以及不能为学院发展带来收益的对外投资业务要尽快办理撤资、撤股。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所办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增减注册资本、投资设立子企业、转让或划转国有股权、股权变动(包括国有股权数量、比例发生变更)等重大事项,应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发生发行债券、提供担保、资产处置、进行捐赠、分配利润、重大投资、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应当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资产对外投资收益、资产租赁收益和其他资产有偿使用收益统称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第十五条 资产租赁事项的当事双方应严格履行资产租赁合同,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确保资产租赁收益及时收取。资产租赁收入及对外投资收益金额上缴学院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隐瞒、少收、不收或坐收坐支。
第十六条 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纳入学院综合预算管理。相关部门应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将当年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情况和下年预计收入情况如实上报总务处和财务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减收、免收、缓收租赁收入及对外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的处分。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经学院批准,各职能部门工作需要使用学院内部会议室、报告厅、运动场馆等设施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学术报告、群体活动等公益性、非创收盈利活动,不属于有偿使用的范畴。单独核算成本的设施,其占有和使用单位可适当收取水电消耗、人员服务、设施维护等成本费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个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总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