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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公务卡
报销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务卡改革的要求和部署,规范公务消费报销程序,提高公务消费支付透明度,方便职工公务消费结算报销,严格控制现金结算,提高财务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鲁财库〔2008〕26 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库〔2008〕27 号)和《关于建立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制度的通知》(鲁财库[2011]2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在职工作人员个人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以我校职工个人名义申请开立,职工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章 公务卡的开立与管理
第四条 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因涉及公务支出报销的在职职工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起交财务审计处;
(二)财务审计处对职工申请开卡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并将申请资料送交发卡银行;
(三)发卡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务卡的开立手续。
第五条 公务卡申办完成后,由发卡银行对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维护。
第六条 公务卡为实名制信用卡,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自行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银行申请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审计处。
第七条 持卡人应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到财务审计处办理报销手续,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的银行欠款。
第八条 新增在职职工,应及时办理公务卡申领手续。现有持卡人在离职、调动、退休时,应按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的债务,及时办理公务卡停止使用手续,并通知发卡银行。
第九条 公务卡日常对账由持卡人自行负责,如有遗失,持卡人应尽快拨打发卡银行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挂失。
第十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核实持卡人资信情况后确定。
第三章 公务卡的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制度的通知》(鲁财库[2011]27号)要求,所有公务支出都要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详见附件)。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特殊情况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持卡人须请示学院领导批准。对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以外的其他公务支出项目,鼓励和提倡使用公务卡结算,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可以暂不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
(一)在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10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二)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三)快递费、停车费、车票(火车票、公共汽车、出租车)、过路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
第四章 公务卡消费的报销程序
第十三条 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利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应先履行请示、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 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规定的各项公务支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小票)和报销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无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一律不予报销结算。
第十五条 持卡人应在发卡银行约定还款日二十个工作日之前填写原始单据整理单,单内附消费交易凭条和正规发票,按现行的报销程序到财务审计处审核报销。逾期不履行报销手续办理结算,导致违约还款产生的罚息,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确因工作原因,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学校办理报销手续的,或确定还款日前无法履行完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部门相关人员向财务审计处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书面信息,并填写《借款单》,经请示院领导审批同意,将报销金额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学校后或签字审批流程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和还款手续。
第十六条 财务审计处在办理公务卡结算报销手续时,必须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提取相应的公务卡消费信息,经核实并符合相关规定后,才能将报销款项划入公务卡账户。
第十七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教职工个人办理公务用现金借款。
第十八条 公务卡消费结算及公务卡遗失、被盗等发生的纠纷及经济事项,由持卡人直接与发卡银行按双方签订的合约或服务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同时进行公务和个人消费时,必须将公务消费与个人消费区分开,应分别刷卡支付,并分别打印交易消费凭条和报销发票,财务审计处只对公务消费部分进行报销结算。财务审计处按照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公务卡公务消费行为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有权全部或部分不予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二十条 因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持卡人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向财务审计处提出,办理审核手续,将资金返回学校。
第五章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制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库[2013]18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公务卡制度改革的要求,财务审计处要在全校范围内积极推进公务卡结算方式,制定和完善学校实施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制度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对持卡人的宣传、培训;要做好本校在职人员公务卡的日常管理、报销与清算管理和资金管理,遇到人员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严禁为非我院在职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严禁违规查询或泄露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应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接收上级财政部门和财务审计处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利用公务卡套取现金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本部门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超范围、超标准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