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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费收缴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费收缴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随着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高校学费收入(含住宿费等)已成为学校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 学费收缴工作也成为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国家实行政府、社会、受教育者共同承担高等教育培养成本的制度”,“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学费是高等学校学生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学费收缴工作政策性强、要求高,关系到国家财政预算资金及时收缴入库和学校发展及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各有关职能部门、系(部、中心)要高度重视,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诚信教育工作,增强学生缴费上学的意识,努力形成自觉缴费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 学费收缴工作在院长领导下,由财务审计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各系(部、中心)等部门共同负责。财务审计处统一组织,各部门密切配合。
第五条 财务审计处是学院唯一的学费执收部门。学费收缴必须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各项收费政策,坚持“收费公示”制度、“收费许可”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学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经费预算管理。学院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收取未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项目。
第六条 学费收缴按学年进行。为方便学生缴费和简化缴纳程序,我院采用银行存储(由学校统一发放银行存款卡)、委托银行在规定时间内统一代扣代缴的收缴方法。
第七条 收缴方法:
1.新生学费的收缴。由财务审计处、学生工作处与委托银行依据新生录取信息办理银行卡,随同录取通知书一起邮寄给本人。新生根据录取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入学费用存到银行卡内,由银行统一扣缴。统一扣缴的缴费单据经银行和财务审计处盖章确认后,作为新生缴费的依据。未通过银行电子划转缴费的新生,在入学报到时统一办理缴费手续。因家庭经济原因需缓缴学费的,要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缓缴学费手续。
2.在校学生学费的收缴。由学生工作处及各系(部、中心)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结束前2周,将下学年应缴学费数额和统一扣缴时间通知学生本人,并登记核准由学院统一发给学生本人的银行卡的卡号,在新学年开学2周前,学生将学费款存入本人银行卡内,由银行统一扣缴。未通过银行电子划转缴费的学生,须在开学后2周内到财务审计处办理缴费手续。各有关职能部门、系(部、中心)依据财务审计处提供的学生缴费清单办理学生注册等有关手续。
3.实习学生学费的收缴。当年应去实习的学生,应在离校前2周缴纳下学年学费,仍采用银行电子划转的收缴方法。未通过银行电子划转缴费的学生,应在离校前2周内到财务审计处办理缴费手续。所有实习学生,包括自己找实习单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均须缴纳学费后方能离校。
4.成人教育学费的收缴。在学生来校报到时,由各有关职能部门、财务审计处统一组织,集中收取,每年度须在规定时间来校缴费注册,对不及时缴费者,参照全日制学生的缴费管理办法处理。
5.学生需要通过助学贷款缴纳学费的,有关手续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办理。
第八条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未筹足学费需缓缴学费的,必须按规定要求办理缓缴学费审批手续。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和缓缴时间,由所在系(部、中心)和学生工作处审核确认并分别签署意见,汇总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送财务审计处备案。
全院缓缴学费学生比例不得超过应缴学生总人数的2%,由各系(部、中心)具体掌握,并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平衡。缓缴学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学年,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必须足额缴纳全部欠费。
未经缓缴学费审批程序而逾期未足额缴纳学费的,视为无故拖欠学费。
第九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要遵循“先缴费后减免”的原则。在加强收费管理的同时,认真落实上级关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政策,切实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影响入学或辍学。
第十条 对无故欠缴学费的学生按以下规定处理:
1.缴费截止期限后:新入校学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在校学生不予注册。
2.对欠缴学费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给予警告处分;对欠缴学费时间超过一个学期的,予以退学。
3.对欠费学生不发放教材,不安排实习。
4.欠费学生不得申请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取消各项评优资格;不得申请转专业;最后一年未缴足学费的,不办理毕业手续,不发毕业生有关证件及档案等。
5.对欠费学生扣发实习补助、勤工俭学报酬以及各项补贴,所扣款项冲减欠缴学费,待缴齐应缴学费后再恢复发放。
6.在校学生超过规定时间60天不交纳学费的,其扣发的有关费用不再补发;欠费离校的毕业生,其在校期间扣发的有关费用一律不再补发。
7.财务审计处及时提供学生学费缴纳情况,由各系(部、中心)于每学期末通报欠费情况。
第十一条 学生学费收缴率(实收金额与应收金额之比)应达到100%,住宿费和教材费收缴比例应达到100%。各系(部、中心)按照以上指标作为考核该系(部、中心)学生的学费收缴情况的标准,纳入系(部、中心)负责人年终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确保学费收缴工作的完成。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该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辅导员是该项工作的具体管理人。因把关不严、工作失职,出现漏缴学费问题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出现问题的部门,将取消负责人及管理人的各项评优资格,问题严重的停发技能工资,停发本系(部、中心)学生班费,问题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学费收缴工作情况纳入辅导员考核内容,以此作为聘用依据。
第十三条 学生退学、休学、转专业以及其他变动,由学生工作处书面通知财务审计处,财务审计处据此办理学费变更等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