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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2022-09-27 点击:

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管理,保持良好的教学、科研、办公和生活秩序,建设文明校园、和谐校园,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院全体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院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校园的教学、科研、办公和生活秩序。

第二条  学院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活动。学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及全体师生员工都有责任认真执行学院制定的各类行为规范,做好校园秩序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一、学院安全保卫处全面负责校园公共秩序及学院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学院办公室负责学院内新闻采访、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进入学院进行公务或业余活动、张贴散发宣传品及印刷品及出版校内刊物的审批。

三、学院学生处负责在校内举行集会或演讲等公共活动的审批、在校内组织讲座或报告等室内活动的审批。

四、学院学生处及各系部负责学生留宿校外人员秩序的管理和学生公寓区域卫生及日常秩序的管理。

五、学院总务处负责教学、办公、生活区域卫生的管理,负责公共设施和物品的管理、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物理设施的审批。

六、学院社会化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各外包单位的管理

七、本规定未明确表达责任部门的事宜,学院各部门应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的人员谁负责、谁的行为谁负责、谁的职责谁负责的原则,自觉维护学院的教学、科研、办公和生活秩序。

第三条  学院安全保卫处负责进出学院校园秩序的管理。进出学院的人员和车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进入学院的人员和车辆须持有本校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院颁发的其他进入学院的证章、证件。

二、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其他人员和非学院车辆进入学院,需持有效证件或介绍信,在门卫登记处登记,经许可后,方可进入校园。

三、新闻记者进入校园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经学院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采访。

四、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院进行公务、业余活动,应当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并告知学院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院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

五、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校园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被访人员应事先向办公室报告,进入校园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并自觉遵守法律、法律、规章和学院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六、凡进入教学、办公区域的人员,须衣冠整洁、举止文明。

七、严禁未经学院允许的车辆进入校园。非学院车辆经同意进入校园,一律履行登记手续;在学院施工等单位的车辆,凭学院安全保卫处统一制法的通行登记证进出学院;所有进入校园的车辆,应听从指挥,按指定地点停放。

八、凡离开学院的非学院车辆,属职工或职工家属的车辆应出示学院颁发的出入证并接受检查;除上级及党政机关车辆外,其他非学院车辆离开学院必须接受检查并核对车载物品,学院接洽部门负责人须在车辆通行登记证上签字或盖章方能离开学院。

第四条  学生不得随意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如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所在系及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批准,并且进行留宿登记。严禁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

第五条  师生员工要严格执行学院的工作时间和规章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上班期间严禁在教学、办公区域内大声喧哗;不准在教学办公区域内聚众、闲聊与工作无关的话题;教学、办公区域内禁止用办公电脑打游戏、上网聊天;禁止下象棋、打麻将、打扑克、或从事其他未经允许的娱乐活动;办公期间,不准打与工作无关的电话,不准干私活,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会议期间参会人员应将手机调至振动状态或关闭,不准无故退场、私下谈话、睡觉、喧哗等;严禁在无烟区吸烟,吸烟勿将烟头乱扔、乱放;严禁在校园内乱扔杂物、倒垃圾、倒污水、随地吐痰;严禁男女之间在公共场所过分亲昵的行为;严格管理应该圈养的家禽及宠物,严禁学生在校内养家禽及宠物。

第六条  师生员工每天要对各自的卫生区域进行清理,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清洁;办公物品存放要工整有序,不得在办公区域内随意堆放杂物;不要将私人贵重物品存放在办公区域,不得在办公室内留宿(按规定值班除外);师生员工要严格遵守学院用电,防火,防盗等安保制度,严禁将毒品,易燃,易爆品带入校园。下班前,工作人员将所有文件,资料及贵重物品等存放好,应关闭设施电源,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关好空调,锁好办公室门窗。师生员工要爱护公共财产,所有公共设施,公共物品要责任到部门,各部门要责任到人;因保管不当造成公共设施,公共物品的损坏,丢失,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因工作失误造成学院文件,资料及贵重物品的损坏,丢失等,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要承担相关的责任。

第七条  告示、通告、启示、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院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院办公室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和学院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学院有权制止其行为或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院总务处审核、学院有关领导批准;严禁私自在校内安装音响、广播等设施;师生员工或者团体、组织使用学院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向学院办公室申请,学院领导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院广播、电视设施。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办公和生活秩序。

第九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前向学院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院办公室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之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并向保卫处备案;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集会、讲演等应符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办公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学院利益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条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前向学院教务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院教务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二十四小时之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院的正常的教学、科研、办公和生活秩序 ,不得损害学院利益。

第十一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院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办公、学习、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损害学院科研、办公、学习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院的安排进行的教学、科研、办公、学习等活动。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及其他干扰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  师生员工组建社会团体、出版校内刊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院办公室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出版校内刊物,应当在出版刊物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院办公室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出版。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院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院的制度,接受学院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三条  未经学院批准禁止任何人在校园内经商。经学院批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违反规定的,学院安保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要爱护消防安全措施。非特殊情况,消防安全设施非安保人员禁止动用;紧急情况下,人人有责使用。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院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师生员工对学院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违反本规定的,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外校人员,学院可采取合法的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 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列项目未明确责任部门之事宜,由相关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落实。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