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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党支部工作实施细则

2022-09-27 点击:

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党支部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党支部的建设,增强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最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党的建设和管理党员的最基层单位,是团结和带领师生员工完成本单位各项任务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  党支部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围绕党的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把师生员工团结在党支部的周围,努力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为学院的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按照党章有关规定,根据党员人数,本着有利于开展工作、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党支部。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工作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系、教研室、或专业方向设置;学生党支部按班级、年级设置;机关、后勤等部门(单位)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或内设机构设置;退离休党支部一般按原工作单位或社区设置。

第五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党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党总支同意、院党委批准,每届任期两年。党支部委员会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党组织的审查和监督。 

第六条  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统战委员和青年委员等。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一般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因各方面原因造成党支部委员出缺的,党支部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补选。

党支部书记应由党性强、政治业务素质好、作风正派、热心党的工作、密切联系群众、有奉献精神、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并且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较高群众威信的正式党员担任。教职工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党员系部(教研室)主任或副主任、党员学科带头人、中级以上职称的党员或科级以上党员干部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辅导员、班主任、优秀教师党员或优秀学生党员担任;退离休党支部书记应由身体健康、热心党务工作的同志担任,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七条  党支部全体党员大会和由其产生的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的领导机构,支委会(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正、副书记)负责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党支部可根据党员人数、分布情况及有利于工作、活动的原则,划分若干党小组。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九条  完成党章规定的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接受上级党组织的工作任务,加强党支部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条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一条  系(教研室)级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小组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院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离退休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是党联系离退休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组织和引导离退休党员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

(二)加强对离退休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根据离退休党员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使离退休党员保持并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永葆共产党员的本色。

(三)组织和引导离退休党员开展适合自身特点的文体活动,科学健身,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支持离退休党员自愿量力地发挥作用,特别是在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关心下一代等方面多作贡献。

(四)经常了解、听取并及时反映离退休人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上级党组织和有关职能部门落实好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组织领导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对支部内的重大问题要听取党员意见经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支委会要定期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组织生活会制度。党支部委员会或党小组每学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交流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团结、共同进步的目的。

第十六条  学习制度。党支部应建立理论学习制度,改进学习方式,创新活动内容,保证学习效果;建立党员个人自学档案,督促党员撰写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笔记,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议和党小组会议,完善党内组织生活,保证组织生活质量。党支部每两周集体活动一次,党支部委员会议每月召开一次。每次组织生活会都必须做好记录。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党课教育,增强教育效果。 

第十八条  组织发展制度。党支部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考察,做到培养有计划,教育有内容,考察有记录,入党考察材料齐全、规范,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预备期满的党员要按时转正,转正程序要规范。加强对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的指导,重视在优秀学生和优秀中青年教职工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十九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根据党员的标准和义务、不同岗位党员保持先进性具体要求,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全面地检查和评价每一名党员在本职岗位和工作实践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通过评议,表扬先进,激励后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二十条  联系群众制度。党支部要定期征求党员和群众对党的工作意见,支部委员和党员要分工联系本单位的师生员工,向他们宣传政策,了解情况,帮助和反映他们的问题和要求,做好思想工作。党员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联系情况,党支部每学期检查总结一次。

第二十一条  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制度。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接转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或党员证明信,并加强管理。对外出党员要明确要求,确定专人负责联系、管理。外出党员每半年应向支部汇报一次学习、工作和思想情况并按规定交纳党费,返回后要及时汇报情况。

第二十二条  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要经常向党总支汇报请示工作,需要对一些重大问题做出决定时,要事先请示,事后汇报。每学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一次,听取党员意见,改进工作。

第二十三条  工作计划与总结制度。党支部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工作部署,结合本支部的具体情况,制订本支部的学期工作计划,并经常检查计划的执行和落实情况,每学期都要向支部党员大会做出工作总结,并将工作计划和总结交党总支,以便于党总支对党支部的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  各党总支负责对所属党支部的工作考核,按照学院党委的意见,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考核以本条例为主要依据,考评的目的在于发现和树立先进典型,推广好的工作方法,总结经验,全面推进基层党支部建设。

第二十五条  由各党总支组成考评小组,具体负责对各支部考评工作的实施。考核评估程序包括:支部自评,写出工作总结;在自评基础上,由考评小组对支部工作进行综合分析、评估,按照良好、合格、不合格做出考核评价;反馈考评意见;总结考评工作,制定改进措施。考评工作要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日常管理与集中考评相结合,组织考评、支部自评与群众评估相结合。

第二十六条  对党支部工作的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围绕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的情况;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情况;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落实情况;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群众工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对全院党支部考评结果进行检查验收,上报院党委。考评结果由院党委认定后,将作为评选院级以上先进基层党组织的重要依据。对考评成绩一般和较差的党支部,要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工作。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