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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委员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2022-09-27 点击:

中共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委员会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关于印发<省直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直机关党工任字[2016]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照党章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组织和每个党员都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党章的规定,认真履行义务,按时交纳党费。

第二条  党员必须按党章的规定,每月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三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按规定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扣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不纳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四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五条  合同制人员按月工资收入参照以上比例交纳党费。

第六条  学生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  缴纳党费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院党委、省旅发委机关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九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缴纳党费。临时工作人员及借调人员由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支部收取。

第十一条  出国、出境人员党费的交纳办法。在国外境外期间一般暂不交纳党费,待归来后,被批准恢复组织生活时,按标准一并补交;出国旅游、探亲的党员,其保留工资期间的党费按原比例在国内交纳。

第十二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的不限。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党费的,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组织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经党委组织部逐级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三条  党费应当由党员本人亲自交给党小组或党支部,一般不宜由被人代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组织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四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预交或补交,但预交或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五条  党员交纳党费及各支部交纳党费,各支部要做好相关明细记录,做到往来账目清晰可查。党员交纳党费后,要认真填写《党员党费证》,党小组或党支部要在《党员党费证》上及时予以确认;各支部交纳党费后,财务部门应及时出具党费收据。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七条  党费的支出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6)组织党员参观工厂、农村、先进的企事业单位、革命历史展览、进行传统教育等费用的补充开支。

第十八条  党费使用审批。党费使用实行审批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手续,符合党费使用范围方能开支,不符合使用范围的一律不能动用党费。组织人事处设立党费支出总账,财务处设立党费支出分类账,使用党费报销时,须由党委书记、组织人事处领导签字,并经组织人事处主管人员签字,记账、加盖组织人事处公章后方可到财务上报销。 

第三章 党费管理

第十九条  设立党费专用账户并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条  党费由组织人事处代党委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各支部将按月收取党员党费。收缴的党费现金交财务处设立的党费专用账户管理。党费留存比例为:上缴省旅发委机关党委45%;院党委留用55 %,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不能留存党费。上缴的党费,原则上每季度汇缴一次,于每季度末月20日前按上缴比例转入旅发委机关党委党费专用账户,同时上报《各支部党费收缴统计表》。

第二十一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院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组织人事处应当每年向院党委和旅发委机关党委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党总支、党支部通报。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组织人事处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党费收缴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党费管理检查报告制度。各支部应设专人负责党费的收缴工作,收缴党费要填写《党费收缴统计表》报组织人事处,组织人事处于每月将《党费收缴统计表》汇总后报省旅发委机关党委,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5日之前将当季度党费上交情况报院党委。财务处收到党费后应开具发票,各支部留存以备查。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