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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修订稿)

2022-09-27 点击:

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实施办法

(修订稿)

为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学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学院全面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鲁发〔2013〕7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学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二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学院教育改革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学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管理,与学院业务工作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检查考核。

第三条  执行党风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学院建立由党委书记、院长、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委。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学院领导班子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学院党委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二)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部署要求,分析研究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会议,部署工作任务,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推动工作落实。

(三)领导和组织全院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法规制度,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

(四)贯彻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推进权力运行科学规范和公开透明,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推进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

(六)重视意识形态建设和教育引导工作,每学期至少一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每半年向上级党委(党组)汇报一次我院意识形态工作现状,每年至少对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综合分析研判,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七)领导、组织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把意识形态工作,尤其是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纳入监督执纪内容。

(八)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九)加强作风建设,不断改进党风、工作作风,树立风清气正的校风、教风、学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十)接受省纪委驻省文化和旅游厅纪检组的监督,支持学院纪委依纪依法履职,及时听取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五条  党委书记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要按照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求,研究贯彻执行具体意见;要紧紧围绕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规矩、作风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主要任务,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要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廉政勤政,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定期召开班子内部民主生活会;要组织并参与党风廉政教育活动,带头讲廉政党课,通过廉政谈话、签订承诺书等方式,督促各级干部履行“一岗双责”;要定期检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贯彻执行上级和院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督促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要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为纪检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要示范表率,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带头执行党的纪律,带头遵守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带头接受组织和干部师生监督,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

第六条  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是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直接责任人。要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工作中,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找准廉政风险点,指导制定风险防控制度;要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形成责任传导机制;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要按照“好干部”标准,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严以律己、以身作则,做廉洁从政、勤政务实的表率;要敢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同各种歪风邪气作斗争,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新成效。

第七条  各部门、各总支(直属支部)负责人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干部根据工作分工,承担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要按照学院党委要求,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廉政法规,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贯穿于业务工作全过程,紧密结合业务工作实际,抓好与本部门相关的招生就业、学生管理、人事招聘、职称评定、基建工程、科研经费管理、物资采购等重点环节,制定和完善反腐倡廉制度,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要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坚决防止出现违纪违法行为;要加强作风建设,规范使用“三公”经费,重点解决“四风”问题,强化师德师风和教风学风建设。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八条  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按照省委组织部的规定,接受上级机关对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每年按要求向省文化和旅游厅述职述廉,报告职责范围内及分管部门党风廉政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的落实、执行情况;学院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学院中层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由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九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订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检查考核情况及时报告学院党委。

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要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检查考核可以专门组织进行,也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

第十一条  检查考核工作采取听取汇报、召开述职述廉大会、组织民主评议和民意调查、座谈或个别谈话等形式,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

第十二条  建立检查考核情况通报制度。学院党委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通报检查考核情况,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建立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年度考核和工作目标考核、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做为干部选拨任用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将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每年年底应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专题报告厅党组和驻文旅厅纪检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党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对本单位、本部门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领导班子有集体违纪行为的;

(七)对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本单位、本部门出现严重意识形态问题的;

(八)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有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有第十六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有违反本办法第五、六、七条的规定,有第十六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条的规定,有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条的规定,有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的,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化而免于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种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鲁旅职院党〔2015〕20 号 )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