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旅游职业学院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11〕6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资〔2017〕36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鲁教财函〔2018〕8 号)和《关于省直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资〔2017〕97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含股权,货币资金部分由财务处负责)等。
处置方式包括调拨、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为前提。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学院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
学院处置房屋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对外投资(含股权)等国有资产,按本办法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向房屋登记、国土资源、公安交通管理和工商等部门申请办理产权、产籍、股权等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
第四条 学院成立国有资产处置小组(以下简称资产处置小组)。资产处置小组组长由分管资产管理处的院领导担任,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室、监察室、总务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资产处置小组负责对国有资产处置进行审核,向学院提出处置意见。
资产管理处是学院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资产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国有资产归口管理的权限和范围的不同,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分部门实行归口管理。
第五条 学院拟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申请处置租赁期未满的资产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被设置为担保物和涉及法律诉讼的国有资产,担保和法律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其中出售、出让、转让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国有资产,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资产可以申请处置:
(一)经技术鉴定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
(二)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资产。
(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闲置资产。
(五)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六)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资产。
(七)抵顶债务的非货币性资产。
(八)已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使用期限,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
(九)在不影响本单位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权属关系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资产。
(十)法律上所有权已经丧失或者无法追索的资产。
(十一)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要处置的资产。
(十二)依据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八条 审批权限。
上述国有资产处置,需上报省文旅厅审批。资产使用年限标准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附件1)执行。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九条 审批程序。
(一)资产使用部门申报。资产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员通过资产管理系统提交《资产处置报告单》(见附件5)。
(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归口管理部门经实地查看并结合有关规定,对待报废资产提出处置意见。
1.待报废资产或其零部件在校内调剂的,归口管理部门要对该资产的利用情况做好去向、用途记录,报资产管理处。
2.待报废资产须论证、评估出具鉴定证明或专家意见(包含残值价格),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论证、评估,出具证明意见。
(三)学院审批。资产管理处负责将资产报废处置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
(四)上报省文旅厅审批。相关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申办资料》(附件2)填写相应调拨审批表(附件3)或报废审批表(附件4)并准备相应的申办资料。
(五)处置资产。根据文旅厅批示结果进行资产处置。
1.需捐赠的,按照捐赠程序办理。
2.需报废的,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归口管理部门采用市场竞价、拍卖等相关方式,依法依规处置。
3.报废资产处置的残值收入须上缴学院财务。资产管理处与财务处对接,在“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学院资产管理系统中减少或者增加相关资产的程序进行。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擅自处置。
学院申报资产处置事项时,按规定提供纸质申办材料,同时通过“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办理。
第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必要时须经过专家论证(鉴定)或技术监督部门出具强制性处置意见。在集中批量处置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过程中,必要时须经社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合理计价。
第十一条 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以下不同类资产的处置相关工作由不同部门具体负责。
(一)财务处主要负责学院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事项等的处置,以及其他各类资产处置的价值账务处理工作;
(二)总务处主要负责学院植物、牲畜、机电设备、卫生医疗器械、家具、行政办公设备等资产的处置,以及相关的产权变动工作及实物账务处理工作;
(三)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学院土地、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资产的处置,以及相关的产权变动工作及实物账务处理工作;
(四)学院办公室主要负责学院印刷机械、文物及陈列品的处置,以及相关的实物账务处理工作;
(五)图书馆主要负责学院图书(含电子图书资料)、资料、期刊等资产的处置,以及相关的实物账务处理工作;
(六)实训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学院实训室资产、仪器仪表、标本模型、工具、量具器皿及除公寓物品外的被服装具资产的处置,以及相关的实物账务处理工作;
(七)信息化办公室主要负责学院电子设备资产的处置,以及相关的实物账务处理工作;
(八)教务处体育部主要负责学院文体设备资产的处置,以及相关的实物账务处理工作;
(九)学生工作处公管委主要负责学院公寓物品的处置,以及相关的实物账务处理工作。
第三章 处置管理
第十二条 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公开方式进行,不适用或者不便于以公开方式进行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或者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以有偿转让或者置换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的、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的,应当委托管理规范、执业质量和社会信誉较好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结果是处置资产作价的依据。意向转让价格(包括拍卖保留价)低于评估价格的90%或者上一次批准处置价格的90%,须按原渠道报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批准,未经重新批准,不得擅自降低资产处置价格。
第十五条 依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进行国有资产整体处置的,省文旅厅应负责组织资产清查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在形成资产清查结果和财务审计报告的基础上,向省财政厅提出资产处置申请。
第十六条 依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因单位改制进行国有资产整体处置的,省文旅厅应负责组织资产清查。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由省财政厅组织办理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定国家资本金等事项。涉及资产损失认定、核销的,由省文旅厅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 经批准报废的资产,由学院按规定渠道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涉密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在资产完全移交之前,除另有规定外,原占有、使用单位对相关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四章 收入管理、账务处理及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国有资产(含股权)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收入、报废报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置换差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不含处置资产发生的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直接费用)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学院不可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第二十二条 学院在实际完成资产处置事项后,方可依据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批准文件(审批表)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按照行政事业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处理会计账务,同时在“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学院资产管理系统中减少或者增加相关资产。
前款所称“实际完成”的含义为:
调拨资产,指完成资产移交、办理产权、产籍变更手续并取得调入方接收凭据;
报废资产或者报损实物资产,指完成资产变卖或者交存手续并取得变价收入或者交存凭证;
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置换资产,指取得转让(含出售、出让)价款、置换资产、置换资产差价并完成产权、产籍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经批准核销的货币性资产损失和对外投资损失,应当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凭证,并继续予以追索。
第二十四条 学院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进行整体国有资产处置的,在整体资产处置完毕30个工作日内,到省财政厅办理变动产权或者注销产权登记。其他资产处置事项的产权登记事宜结合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进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所有国有资产处置均需按照本办法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处置,使用部门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依法、依规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二十六条 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应做好处置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以备接受检查。
第二十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公布施行后,此前学院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国家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山东旅游职业学院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