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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经济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3-13 浏览量:

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经济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学院经济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的订立程序和行为,保障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涉及学院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事项,都应订立书面经济合同或协议。

第二条  学院各部门及下属单位、校办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受托人。受托人必须对本单位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受托人均不得对外签约,否则,由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后果;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损失。

学院各职能部门和内设机构,不具备对外签订合同、变更合同和解除合同的资格。

第四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按《公司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管理本企业有关合同事项。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学院二级单位或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的单位,原则上不能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确需签订经济合同的业务工作,须经分管院长和财务审计处、部门负责人审查合同初稿,并报院长同意后方能签订。

联营、招商引资的经济合同除由学院业务部门、财务审计处参加外,还应邀请法律方面的专家参加,并由学院法律顾问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修改并签署同意意见后,方能对外按照程序依法签订。

特殊情况下难以执行本规定操作程序的合同,由分管副院长向院长办公会提出议题,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同意方能签订合同。

第五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公开招标、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六条  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学院内部其他部门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意见统一后签约。

第七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合同法》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除小额即时结清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口头形式达成各类合同。正式合同学院一般留存三份,分别由院办公室、财务审计处和签订部门留存,也可根据需要增加留存份数。

第八条  签订经济合同,签约时应力争协定合同由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经济合同的签订

订立合同应使用国家或学院统一规定的标准(示范)合同文本,没有规定标准(示范)文本的,合同格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或学院认为需要公证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应办理公证手续。

需要对外签订合同的相关部门为合同的承办部门,并负责组织招标、投标等有关事项。承办部门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严格审查下列事项:

(一)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审查

1、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无误);

2、经营范围(有否经营权,应以营业执照为准);

3、履约能力(对方资产包括不动产、动产等基本情况);

4、资信情况(银行存款余额、同类项目的履约情况);

5、委托代理权限(对方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

(二)合同内容的审查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合同承办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遵纪守法,杜绝各种不正之风,维护国家和学院的利益。

第十条  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经济合同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程序上报学院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合同文本应争取由我方起草;

2、重大经济合同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并签署意见;

3、上报学院领导审查批准。标的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分管副院长审批:标的金额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由院长审批;标的金额超过5万元的,由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参加所属部门合同事项的招、投标及谈判;审查院长办公会、院长委托审查的合同事项;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规范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院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一般合同由企业负责人自行审查批准,重要经济合同须报院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

学院对经济合同实行会签审批制度。经济合同文本形成后,由项目申办部门、财务审计处分别审查会签;报法律顾问审查、签署意见;报请院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加盖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公章或经济合同专用章。

1、申报

各部门的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审签单”,随同合同初稿及招投标等有关资料,一并按程序办理审查批准手续。

2、审核

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各审签部门应按本《规定》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做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3、签批用印

主签人在“审签单”上签署意见后,学院办公室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将“审签单”、合同文本原件连同招投标材料留存学院办公室一份,其余合同文本原件连同其他材料发还合同申报单位和财务审计处,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7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十二条  经济合同的履行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财务审计处配合有关职能部门跟踪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合同业务承办部门是合同履行的责任单位,应严格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主张权利,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负责向学院办公室、财务审计处出具合同履行完毕说明书,对未能如约履行的合同要说明原因。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十三条  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困难的,各部门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学院内办理有关手续。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或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加盖双方当事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变更、解除合同过程中,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损公肥私现象,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第十四条  学院对经济合同管理的要求是:归口管理,责任到人。财务审计处作为学院经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由专人对全院经济合同统一管理;各部门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合同也须指定基础管理人,负责部门合同的签署、保存、归档、管理,合同归口管理人一般为部门相关负责人员。合同基础管理工作人员应注意:

1、每份合同都应编号,不重复,不遗漏。合同的各种资料,包括合同正副文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分期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函电)等,均应及时建档,妥善保管。

2、各部门合同基础管理人应熟悉本部门合同内容,对需履行付款的合同,提前30天填写《山东旅游职业学院资金使用申请表》,经由院领导批复同意后,以便财务部门安排资金。

3、签署合同应使用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得用于签订合同。凡使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签约的必须填写用印申请单,确认用印人,做好用印记录。印章如遗失,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登报声明作废,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合同保管部门(或专人)应对合同内容中涉及保密的条款承担保密责任,以免由于商业机密泄露对学院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未尽事宜,依据《合同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