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旅游职业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扩大系部、中心办学的自主权,增强系部、中心的办学活力,增强责任感和当家理财的主人翁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管理体制
第一条 学院实行统一编制预决算、分级分类管理、强化财务监督和效益评价的管理体制。
第二条 党委会及院长办公会是学院预决算管理的决策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要求,组织学院预决算编制,审查学院预算草案及调整方案,组织监督预算执行,审查学院的决算报告。
第三条 财务审计处和各业务主管部门是学院预算管理的执行部门。财务审计处负责院级预算指标的分配、预算执行中的控制、监督和会计核算,纠正违反预算管理的行为,必要时提交纪检部门查处。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财务收支预算并监督预算执行。
二、预算编制原则
第四条 实行统一领导、权责结合,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经费预算原则。
第五条 坚持支出预算适度,优先安排人员经费(包括工资、技能工资、学生奖助学金)和正常运行经费等刚性支出,统筹安排发展项目经费。
第六条 学院经费支出预算中预留一定的机动费,用于解决预算不能预测的特殊资金需求,安排比例参照当年学院的重点建设计划确定。各单位预算经费实行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政策。
第七条 本着实事求是、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编制经费决算,客观评估学院资金使用情况。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处室、系部、中心开展各种教学、科研、校企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取得的收入要全额纳入学院帐户,由财务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对所有资金实行集中管理。严禁各部门另设账户、账目,“坐收坐支”。
三、预算编制程序
第八条 各部门预算编制采取“二上二下”的程序。每年9月底前编制本部门下年度业务计划和经费预算,并报财务处,经财务处汇总,并制定学院整体预算。
第九条 按照上级下达的经费指标和学院资金的收入情况以及国家的有关法规,财务处在省级预算下达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院预算编制方案,下达给各部门。
第十条 各部门按照财务处下达的控制指标,编制经费预算方案,报财务处。
第十一条 根据学院发展计划和综合财力,在汇总、调研的基础上,结合上一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各业务部门的收支计划提出最终的院级预算方案,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报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后执行。
四、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二条 学院的预算收入范围,包括以下几个部分: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从省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从省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从省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从省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院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三条 预算支出范围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其他支出。其中事业支出是指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离退休经费。
(一)人员经费:依据当年学院在职人员编制预算。
1、档案工资:职务工资和津贴、正常晋档工资、增人增资工资、职称职务兑现工资、提前晋档工资、文明单位奖励工资等。
2、技能工资:年终1个月奖励工资、课时费、坐班费、监考费、考试费等。
3、职工福利费:福利费、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医疗费、独生子女费等。
4、学生奖助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院内无息借款、院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一般按当年事业收入5%的比例安排。
(二)公用经费
公用经费包含日常公用经费和项目支出两部分。
1、公用经费
教学单位公用经费是为完成教学业务活动所需的消耗性费用开支和购置的低值易耗品开支,主要包括教学实验购置的工器具等低值易耗品及原材料费用、办公费、印刷费、学习考察费、会议费、实习实训费、实习管理费、场地租赁费、图书资料费、邮电费、临时出国人员费用等;差旅费(含外宾外教差旅费);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学生活动经费等。
行政部门公用经费是学院用于日常行政管理及有关公务活动的费用,包括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差旅费、宣传费、招待费、维修费、交通费、机动车燃料及保险费、会议费、绿化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
2、项目支出
设备购置费:学院用于购置的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交通工具、图书等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车辆购置及其附加费、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费,一般设备购置费、图书购置费等。
科研事业费:用于核算学院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院级课题经费、科研人员奖励经费等。
基本建设费。主要指学院内达到基本建设标准的房屋建筑物构建、土地购置、修缮工程支出及基本建设工程累计欠款偿付。
招生就业费。用于学院招生宣传费、宣传用品设计印刷费、招生人员差旅费、录取费、劳务费、证书费、档案管理费、邮寄费等方面。
专项经费:依据学院当年重点工作和发展需要确定。专项经费包括偿还银行贷款、贷款利息、科研配套经费、人才引进费用、重点学科建设费、学术交流经费、实训室建设经费、机动费、项目配套费等。
其他拨款经费:用于其他经费拨款或专项经费拨款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三)离退休经费
按国家规定支出的离退休人员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五、预算编制办法
第十四条 预算采取按项目切块分割、权重分配份额、分类控制使用的方法。
第十五条 人员经费支出预算
人员经费包括职工工资和学生奖助经费。人员经费支出预算,以上年决算为依据,按在职职工实有人数,同时考虑政策性工资调整、晋职、提前工资晋档、新进人员工资、院内津贴等逐项核算。
学生奖助经费按上级及学院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核算。
第十六条 公用经费支出预算
每年公用经费支出预算,在考虑总收入和人员经费、基本保障经费及重点专项经费支出预算前提下进行。
(一)教学及部门公用经费的预算。
公用经费一般按当年所收学生学费的20%预算。教学公用经费一般按公用经费的60%安排预算,行政部门公用经费按40%安排预算。
公用经费预算办法:各教学单位公用经费核定方法为经费额度=实际在院生人数*调节系数*生均定额标准*学生缴费比率。财务处根据近三年学院公用经费实际支出,结合平均在校生人数及学院实际测算制定定额标准。非校企合作办学艺术类专业及营养烹饪系烹饪类专业生均定额调节系数为1.2,校企合作办学艺术类专业调节系数为1.0;其他专业生均定额调节系数为1.0;没有学生的单位,调节系数为0.6,学生缴费比率按全院平均值确定,师生比按国家规定1:18确定。承担公共基础课教学的单位,除按本单位实有学生数为基础确定一部分经费外,其余部分经费参照没有学生的单位确定,即(本单位教职工人数-本单位学生数÷学院平均师生比)×18×0.6×生均定额标准。行政职能部门公用经费预算办法,根据本部门的在职人数和工作职能确定运行经费总额,运行经费由行政办公费、职能专项经费组成。行政办公费按单位基数+单位人数*人均定额确定,行政办公费原则上只减不增,单位基数以及人均定额标准每年单独确定。职能专项经费由各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能和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提出书面报告,经院领导同意后报财务处。财务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的可能,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确定各单位的职能专项经费。
系部、中心公用经费专项用于系部、中心日常教学管理活动、办公用品及办公耗材购置、教职工会议及差旅、教学设备日常维修、实训教学原料及耗材、学生活动、交通费等方面。
行政办公费主要用于日常办公所需办公用品费用、邮电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方面。
各单位公用经费不得自行用于招待方面,确有招待事项的,须向学院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年度招待费用不得超过公用经费的2%。教学单位用于差旅费支出不得超过本单位经费总额的15%。
(二)水电费、交通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日常用燃料费、机动车保险费、维修费以及绿化养护费的预算,依据上年度支出决算数,经总务处测算,并考虑当年新增用水用电量、供暖面积及规定价格安排预算。凡由总务处统一安排采购的货物、服务等,由总务处分头确认费用,由接受货物或服务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
(三)项目经费的预算,依据学院当年重点工作和发展需要,确定专项经费项目和额度。各单位除公用经费之外的其他支出均列入项目支出预算。
教学业务经费,包括教学日常运行支出和教学改革支出,主要用于考务、教学质量体系建设、课程建设、专业建设、教材建设、实训条件建设、体育维持费等方面。教学业务经费由教务处统筹,会同相关部门,于每年9月20日前将下年度预算报财务审计处。
资产采购预算列为专项支出,各单位于每年9月20日前将下年度资产采购预算报送财务审计处,经汇总后,报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列入下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科研经费,一部分为当年纵向、横向课题安排的科研项目经费;一部分为学院安排的院级重点课题经费、科研奖励经费。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每年9月20日前由基建处会同相关单位根据学院总体规划提出意见,经院长办公会和院党委批准(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招生就业支出预算,包含招生差旅费、印刷费、宣传费、网站维护费、加(值)班费、邮电费、档案管理费、证书费、录取费、劳务费等相关开支,由学生工作处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预算。
第十七条 离退休经费支出预算,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公用经费、特需经费标准,依据学院实有离退休人员足额预算。
六、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各单位经费支出总额,须控制在学院对本单位预算的支出限额以内。如有突破,学院不予支持。各单位可在本单位经费总额的5%-10%区间内设立机动资金预算,便于统筹或满足临时急需。
第十九条 各级经费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财务处提出预算调整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
第二十条 各级领导均应加强预算意识,增强预算的严肃性,确保预算的完整性。严格“一支笔”审批制度,学院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签批责任,经费审批执行《关于改进财务报销工作的通知》。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严格按照预算的金额和规定的支出范围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严格经济合同的签批手续,无预算或超预算合同的签订,必须报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防止隐性债务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学院的收入预算按其来源相应由各分管院领导监督各单位严格执行。各单位的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统一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各单位开展各种教学、科研、校企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取得的收入在扣除各种相关支出后,按净收入的70%列入各单位经费。
七、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系部、中心建立经费动态管理平台,详实登录本单位年度预算及预算执行;设报账员一名,加强经费管理,根据资金状况,合理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