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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25 浏览量:

山东旅游职业学院

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山东省省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各部门、下属各单位接待国外、境外来宾使用本细则。

第三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    邀请外宾来访应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程序。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接待计划应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不得突破。

第五条    外宾接待费纳入预算管理,接待部门、单位应加强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

第六条    对应邀来我院的外宾,应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

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从严控制,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七条    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摊派、转嫁费用。接待费报销支付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八条    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

第九条    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或相当职务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住宿,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或相当职务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代表团住宿,最高不超过四星级宾馆,安排标准间。住宿应安排在政府采购定点单位或学院内部实训中心。

第十条    外宾日常伙食招待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600元,副总统、副总理和正副议长级每人每天不超过550元,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

第十一条      宴请外宾除宴会外,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形式,正副省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400元,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不超过150元、100元、60元。外宾在华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

第十二条      外宾出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轿车、中巴或大巴车。确需租用车辆的,应选择资质合格、运营规范的汽车租赁公司。外宾选择交通工具的标准参照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确因工作需要并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外方主宾的重要随从人员可随主宾乘坐相应舱位,原则上按随行不超过1人来安排。外宾途中伙食费按日常伙食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对外赠礼,应尽量选择具有山东特色的纪念品、传统工艺品和实用物品,不求奢华。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赠礼1次;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确定赠礼标准,正副省(部长)级人员,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厅(司)局级人员,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对访问我院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赠礼,按照正、副省(部长)级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外宾访问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自理。

第十五条      宴请外宾的中方陪同人员,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第十六条      陪同人员确需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按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工作人员在接待活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可按每人每次50元的标准领取误餐补助。

第十七条      外宾接待经费的预决算应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接待部门、单位应如实提供包括接待计划、经费预算、开支报销凭证等在内的相关资料,自觉接受审计部门检查。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    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

(二)    计划未经批准接待外宾的;

(三)    违规扩大外宾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的费用的;

(四)    虚报外宾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

(五)    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六)    其他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